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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的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14:01 新浪财经

  文 师新兵

  关于目前广为关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

  保险条款 “按责赔付”赔偿的争议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在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受伤或死亡,且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公司如何进行赔偿,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驾驶员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下面,就本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向大家介绍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和争议的焦点。

  北京某餐饮公司于2004年3月就其拥有的金杯车向北京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

机动车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同年6月20日,该车发生保险事故,将行人撞伤,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通机关认定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被保险人赔偿了受害人家属12万余元。

  在索赔中,保险公司坚持按照保险条款 “按责任比例赔付”,仅同意赔偿4万余元,被保险人起诉到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并委托本律师代理。在一审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

  1、受害人的损失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核算;

  2、保险条款中“按照责任比例赔偿”的约定有没有效力;

  3、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不是强制责任险;

  4、保险公司没有及时修订相关的条款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本律师认为:目前情况下,机动车在上牌、年审等各个环节都受到了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制,该第三者责任险具备了一定的强制性,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责任险的精神,本案应当适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险条款中 “按责任比例赔付”的约定因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相冲突而无效,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已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来核算,保险公司应当在10万元限额内进行赔偿。石景山区法院同意律师的观点,完全支持了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保险人胜诉。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对类似案件,一审法院的判决大都对保险公司不利,但还没有二审判决的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和谨慎。庭审中,本律师认为,保险合同签定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颁布但尚未实施,保险事故事故发生时,上述两部法律已经实行,原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随着新法律的实施已经废止,餐饮公司是按照两部新法律的规定,并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通过合法程序向受害人赔偿的,如果保险公司按照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条款 “按责任比例赔付”的规定向餐饮公司赔偿的话,对餐饮公司明显不公平。在新的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但相关配套规定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作为保险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符合新法律规定的修改,以适应新法律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减少纷争,这是《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的权利,也是设定给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并以判决的方式体现了上述精神,这在北京乃至全国都属先例,因此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北京各媒体均作了相关的报道,北京电视台专门就此事采访了本律师,并制作了专题节目。此案的影响力和所受关注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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