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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千亿股东保单悬念 会否成为变相自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00:39 新京报

  已注资的阳光财险和拟注资的安邦财险,能否成为中石化“变相自保”的工具?保监会正酝酿“自保公司”的定位和监管

  9月6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在北京如期开业。

  这是自去年7月底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18家独立中资保险公司以来,在批准筹备期内开
业的第6家公司。11亿元的注册资本,也是中国保监会自1996年以来对中资保险牌照封闭8年开闸后规模最大的公司。

  这家总部设在北京的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简称“中石化”)注资2亿元,与南方航空集团、中国铝业集团、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等并列为第一大股东。

  “公司股东总资产高达近万亿元人民币,下属企业遍布除西藏、台湾外的全国30个省、市和自治区。”

  一位业界人士慨叹,背靠这样的大股东,阳光财险短时间光吃透股东大单就足够将自己“喂饱”。其中仅中石化一家股东,其各种保费上千亿元。

  去年中意人寿接手中石油200亿元团险大单,其激发的“股东保单”幻想至今仍在保险业界鼓噪。有消息认为,中石化除出资入股阳光财险外,还将参股安邦财险。随着中石化等巨头的不断进场,巨头股东大单足以激起保险界新一轮波澜。

  中石化5亿进场

  按照阳光财险董事长张维功的说法,中石化入股阳光财险可能是迅速做出的决断。

  张维功介绍,阳光财险最初的筹建股东为民营企业,但由于民营资本缺乏金融投资的战略意识,相对看重短期回报。所以他在洗牌所有原有股东之后,将目光盯在了实力雄厚、注重长期投资的中央大型国企。

  2004年10月23日,张维功与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见面,“入股的所有事宜一下子谈妥。”事实上,中石化是阳光财险所有股东中入股最早的企业,也是实力最强的一个。

  在注资阳光财险2亿元的同时,中石化还拟投资3.38亿元持有安邦财险20%的股份,与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并列成为这家今年3月才开业的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

  接近中石化高层的人士向记者透露,中石化入股安邦财险已经确定,只是没有正式对外公开而已。

  与中石油、中海油相比,中石化进入保险业明显较晚。此前,中石油携手

意大利保险商———忠利保险,各出资50%组建了中意人寿;中海油则联手荷兰保险商———AEGON保险集团,各出资50%组建注册资本3亿元的海康保险。

  为何中石化在保险市场一出手就同时“涉险”两家,且均为财险公司?

  上述知情人士认为,中石化其实并非刻意介入保险市场,尤其是入股安邦财险。

  2004年中石化销售收入750.77亿美元,位居中国

500强首位,“要想在保险业投资,绝非是目前5亿元左右的规模能表现其雄心的,这仅仅是大象身上的一根汗毛。”这位人士说。

  据介绍,有中石化入股后的安邦财险,其注册资本一跃位列全国财险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第四位,而刚刚成立的阳光财险的注册资本,在全国财险公司的地位也举足轻重,中石化由此成为全国两大财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怡认为,中石化这类巨头公司的保费数额巨大,其入股保险公司有不使公司保单外流的可能。

  千亿大单的诱惑

  “股东保单”是否会流入自己的入股公司,已经引起众多保险公司的重视。

  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团险部负责人何永平表示,针对“股东保单”问题,中国人寿已经从竞争分析角度做了专门研究。

  事实上,曾与中石化有业务往来的中国人寿已经预感到某些危机,目前正在加强和中石化的合作关系。今年初,中石化、中国人寿和北京易金卡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营销战略合作意向书》。中国人寿副总经理李良温表示,中国人寿将争取在团险问题上与现在的合作方有更多的交流。

  言外之意,中国人寿更看重中石化的团险业务目标。实际上,让众多保险公司对“股东保单”有所重视的原由,直接来自去年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与股东签订的几笔保单。

  2005年1月12日,中粮集团与英国英杰华集团合资成立的中英人寿,签下了中粮集团一笔680万元团险保单。虽然数额不多,但这是中粮集团从平安保险“倒戈”到旗下的保险公司,足以让业界感到其中股东关系的魅力。

  今年3月,中意人寿与合资中方股东中石油签订了离退休员工补充养老年金团险大单,后者一次性支付了保费200亿元,此举有可能创下“单笔即期年金保险合同世界纪录”。

  “股东保单肯定是有的。”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副主任汪福安介绍,此前部分实业公司就通过自己参股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投保,因为“股东保单”可以降低自己的营销成本。

  2004年9月开业的永诚财险,股东包括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等在内的国内12家大型电力企业和产业投资集团。

  开业伊始,永诚财险就在一个月内承保了全国20多家电厂和水电站,保费收入达1000万元。“在电力能源市场,永诚财险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业内一人士指出。

  总部位于农业大省吉林省的安华农业险,则背靠吉林粮食集团主攻农业保险。

  以上海汽车集团为第一大股东的安邦财险,则依靠大股东的背景,将车险放在了业务发展的核心位置。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合资保险公司股东多是行业龙头或垄断公司,这些股东则正可以提供大笔保单。

  搅局者的路径依赖

  为了应对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的挑战,中国保监会去年中旬对尘封8年的中资保险公司开闸解禁,一口气批了18家独立中资保险公司。

  目前已经开业的公司包括合众人寿、永诚财险、阳光财险等6家,近期开业的还将有长城人寿和华夏人寿等。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袁力向记者表示,目前大部分公司都已经筹备或开业,开业公司情况是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各占一半。

  汪福安表示,新一批保险公司进来,肯定会对整个保险市场带来新一轮冲击,会让老牌保险公司感到竞争的压力更大。

  一家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像中石油一次性可以提供200亿元大单的企业比较罕见。而如果将中石化团险做理论评估,整体效益将在上千亿元之巨。

  据其介绍,整体效益既包括企业财险,又包括员工寿险。波士顿咨询公司预测,到2006年中国团体寿险将达到1000亿元。这个市场份额来自大型企业的自然不少,其中有大企业做股东的保险公司则多了争食机会。

  不过,中石化所参股的阳光财险和安邦财险均属于财险公司,短期内还无法介入员工养老金等长期寿险。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条规定,“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新进入者带来的冲击从短期来看只能是局部的、阵地式的,并不会马上形成对大规模的洗牌效应。”一位合资寿险公司的人士认为。

  “股东公司不会把自己所有的团险大单交给子公司去做。”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的何永平认为,巨头公司有些团险业务操作复杂,新兴保险公司并不具备操作能力,而对大额保单的偿付能力,也让很多想做股东业务的保险公司有所限制。

  何永平同时表示,在经过对新进入者的竞争力研究之后,我们的结论是不和新进入者打阵地战,放弃局部竞争,充分利用自己的规模优势和业务操作能力,扬长避短取得市场。

  但面对“海、陆、空”巨头股东大单的诱惑,阳光财险已经开始行动。该公司已找到瑞士再保险公司担任其首席再保人,同时又建立20多条再保险渠道,提高自己的承保能力。

  “阳光财险正在和股东沟通设计承保方案。”公司董事长张维功说。

  “股东保单”利害之辩

  “这种业务模式发展下去,会使保险公司的业务模式单一,抗风险能力减弱。”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怡对此深感忧虑。

  李怡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早在安邦财险开业当天,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就曾提醒,“去年车险业务保费收入750亿,可综合费用率超过100%,汽车险全线亏损。”

  冯晓增建议,要“客观实际地看待市场,将注意力放在其他险种上,发掘潜在的市场。”这种业务模式的限制对财险业务相对明显,而对人寿险则并不会非常明显。”李怡坚持不赞成对股东的依赖发展模式。

  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团险部何永平表示,相信大部分公司是理性的,把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交给子公司去做,会让子公司形成一种依赖,这样的依赖不利于子公司的成长。

  “合资寿险公司组织结构的制度缺陷,为处垄断地位的大型国企获取保险垄断资源提供了渠道。”

  中央财政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强调,中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结构,也决定了大股东不会轻易将自己的巨单拿出来给参股保险公司,与其他股东分享利润。

  汪福安则对“股东保单”问题持赞成态度,认为发展该业务是保险公司降低营销成本而迅速取得市场的一个捷径。

  一个事实是,中意人寿今年取得中石油的200亿元大单之后,一跃成为国内最大外资寿险公司,在国内寿险公司中跃至第四。

  对此有异议的主要观点是,没有经过任何市场环节,通过股东优势去占领市场,这为保险业不公平竞争开了不好的先例。郝演苏教授认为,“股东保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

  自中意人寿股东团险大单曝光以来,一直在业界存有较激烈的争议,但中国保监会一直对此持沉默态度。

  自保公司值得期待

  在“股东保单”之争正热时,企业自保公司再次进入业界视野。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怡就认为,中石化等巨头入股保险公司,算是国外巨头公司“自保”的一种变相形式。

  “自保”一般被定义为非保险企业的母公司全资拥有的保险子公司,它主要的职能是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保险和风险管理服务。据了解,国外跨国公司一般都采用“自保”形式。

  北京工商大学的汪福安对记者表示,自保公司的优点主要是降低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费用,节省企业保费开支。另外,有些高风险企业的风险范围,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或承保范围无法覆盖,而自保公司可以根据母公司需要承保。

  但他也表示,自保公司所承担风险也是巨大的,尤其对母公司造成的风险相当大。我国在早期曾实施过通过基金方式达到“自保”目的的行为。

  据了解,1984年中石化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算是我国大型企业“自保”的最初形式。

  汪福安认为,我国企业目前均不具备自保的规模,但类似于能源一类的高风险企业,建立行业间的专业自保公司应该可以。

  不过从目前我国现有关于保险的法律规章看,关于“自保”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许可。汪福安透露,目前介于法律限制,我国企业通过基金“自保”的形式只能在地下存在。

  去年11月,中国保监会在针对《保险法》修改意见的征求公告中,特别提到对“自保公司”的定位及监管,也将作为本次修改工作的重点。

  刚刚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呼吁尽快对《保险法》进行系统修改和完善,“应当考虑允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互保组织等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存在。”

  本报记者 乔晓会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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