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老板图回报投保330万元 换回1600万假保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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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10:38 新晚报 | |||||||||
为获得所谓的双倍回报,家住巴彦县兴隆镇的张强(化名),把做生意辛苦攒下的330万元交给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哈分公司)兴隆营销部原经理于某,购买了保额达16 00余万元的保险。可现在,他的双倍回报却成了一个噩梦,几百万元只换来几张废纸。原来,于某给张强的保单全是伪造的。
花去330万元 买下1600余万元保险 据张强讲,2003年8月,他结识了太平洋人寿哈分公司兴隆营销部的经理于某。此后,于某多次劝说他购买该公司的某分红型保险,称该保险回报非常高,由专家理财,每年可获得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分红,而且用款可随时提出来。他对保险知识了解不多,一开始没有同意投保。于某仍反复劝说,称该保险可以双倍返款,赚钱比经营商店容易。后来,他相信了于某的话,同意购买。 张强说,自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7月11日,于某以订立保险合同为名,先后六次从他手中拿走了330余万元,给了他五份保险单、交纳保险费的收据以及一个于某自己手写的交纳保险费的收据。他投保的总份数达到了1683份,于某称假如其真的发生了意外,其保险受益人最多可从保险公司领取上千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保单竟是伪造 巨额保费已被挥霍 张强说,2004年8月,他听说于某调到了太平洋人寿佳木斯分公司,于是来到太平洋人寿哈分公司咨询,其保险收益以后由谁来负责给他。该公司员工告诉他,于某给他的保单全是假的。他又找到该公司的负责人,得到了相同的答案。他不敢相信,于是又在该公司买了一份保险,比照一看,保单和于某给他的确实不一样。 张强说,他立即开始寻找于某,通了几次电话,于某都说钱已经花没了,以后再想办法还。可之后他再给于某打电话时,于某就是不接听。无奈之下,他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目前公安机关已找到于某,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于某还涉嫌在任兴隆营销部经理期间通过类似手段骗取兴隆镇、大庆市等地数位客户的巨额保费,大部分资金已无法返还。 巨额保费被骗 保险公司是否有责 张强认为,保险公司内部应该有严密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对管理人员更应该严格把关和监督。于某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同其订立保险合同,骗取了他330万元,太平洋人寿哈分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今年8月1日,张强到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提出投诉,要求黑龙江监管局依法对此事进行处理。8月15日,黑龙江监管局以《告知书》的形式通知张强,正式受理其投诉,并将在法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处理。 太平洋人寿哈分公司的毕总经理认为,于某不是该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只是普通的销售人员,根据销售业绩拿工资,干多少拿多少。于某给张强的各种手续,包括用纸、公章在内,都是伪造的,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太平洋人寿哈分公司法律顾问程律师: 这起事件目前还没有正式进入诉讼阶段,只能发表自己一些简单的看法。任何单位都无法保证其员工不出现犯罪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个人犯罪,其工作单位要受到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对其内部普通员工的任用拥有自主权,保监会不会对保险公司做出处罚。 张强委托的高盛律师集团保险专业律师李滨: 当张强将保险费交给于某后,该保险费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太平洋人寿了,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属于太平洋人寿的财产据为己有,该公司应返还张强被骗取的保费,然后再向于某追偿。《民法通则》第63条明确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