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凯
晨报讯 昨天,保监会宣布,对实施2年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进行修改,提高了财险公司的“最低偿付额度”。业内专家认为,这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部分保险公司将经营变成“赌博”,从而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即为实际认可资产减去实际认可负债的差额,如果某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过低,就有可能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投保人的保单也会面临无法清偿的风险。因此,保监会也会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亮出70%的“黄牌”或者30%的“红牌”。
新规中,“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A.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50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9%和50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8%;B.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25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2.5%和25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2.5%。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A项的两倍。”
相比较2003年的规定,新规将原先的“A或B”变成了“A+B”,实际上提高了“最低偿付额度”。原先大部分公司都可以跨过1亿元的“规模门槛”,现在的50亿元则让很多中小财险公司可望不可及。对于开业不久的新公司,新规也提高了门槛。相反,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其“最低偿付额度”则降低了比例要求。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研究所副所长粟芳表示,旧标准是按照英国的体系“依葫芦画瓢”而得,特别是区分公司规模大小1亿元的标准定得太低,不足以区分全国性大公司和地区性小公司。如今进行更严格的监管,有助于财险公司更加稳健的经营,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则强调,最近有一些注册资金仅3亿元财险公司成立,这不符合金融机构规模化运作的规律。新规能防止部分实力不济的财险公司,将“经营”变成一场“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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