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公司申办:为何中资热情而外资冷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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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09:32 华夏时报 | ||||||||||||
记者昨日从新华人寿了解到,该公司申报成立养老保险公司的相关材料已经送交北京市保监局。该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几乎每家有(申办)资格的公司都在抓紧申办。” 某保险监管人士一语道破其中原由:“申办养老保险公司意在开展企业年金业务。” 中资企业热火朝天
此前,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洋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已经获准成立,并于本月初获得了首批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 随后便有消息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简称劳社部)正在抓紧审批第二批企业年金管理人资格,名单有望在今年年底公布。 记者从该监管人士处获悉,保险公司要得到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将由保监会初审并推荐,劳社部最终定夺。“按照劳社部的标准,只有专业的养老金公司才可以获得受托人资格。” 所谓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其履行的职责是: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正如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利平所说:“受托人就是企业年金管理中的核心角色。” 目前,国外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受托人采取通吃的做法,为企业承担一揽子服务。在首批名单中,平安和太平洋还获得了投资管理人资格,而包括新华在内的其他家中资保险公司仅获得了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资格。 外资公司冷眼旁观 曾有业内人士分析,外资保险公司拥有丰富的运作经验、成功的产品及技术系统。他们管理年金应该是轻车熟路,会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领路人。 其实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劳社部门,都没有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年金管理市场设置任何限制,但是外资保险公司的名单没有出现在首批年金管理人名单中。内部人士透露:“他们也不会出现在第二批管理人名单中。” 外资公司的做法其实不难理解。按照保险行业的利润模式,其25%的个人业务创造的内含价值是92%;25%的团险创造的内含价值是6%。因此,外资早已不再热衷于团险业务。 由于企业年金是由公司统一缴纳,所以也是团险的一种。 “外资公司相对比较理性,”该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他们不会为了市场份额,就去和中资保险公司‘拼血本’。” 他的分析恰恰和某国资公司给记者的解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那位公司的中层说:“别人都去申办养老金公司,所以我们也做了。” 税优政策有名无实 看起来企业年金运作已进入规范化运作的实质性阶段。然而不少专家却向记者直言:“从最新情况看,2005年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情况仍然不乐观。”核心问题是税优政策不明朗。 根据劳社部2004年5月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 而根据财政部2003年4月实施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61号)文件上载明,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劳动保障部规定提取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即大于8%,财政部的规定只有,两个规定差了一倍多,企业到底听谁的?这个问题至今没有一个权威解释。 该监管人士称,以上只是表面现象,更关键的问题是,“目前各种政策只是说明对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明确到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金融学的定义,补充养老保险只是企业年金的组成部分。因此,各地税务部门有权不给企业年金任何税收优惠。 “正是因为国家政策不明朗,”该人士说,“北京和上海才没有出台税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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