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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寿险金五年为限 非人寿保险金年限2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 02:55 每日经济新闻

  颜先生最近为女儿的教育保险金烦恼:女儿小筠考上大学已两年了,他向保险公司领取教育保险金时,却被告知申请已经过期,不能领这笔钱了。

  小筠2003年秋考上了本市一所大学。直到上个月,颜先生才想起从前曾给女儿投保过儿童保险,考上大学即可领取教育保险金。遂携女儿来到保险公司的柜台,申请领取教育保险金。不料,接待父女俩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申请过期为由,拒绝给付2003年度的教育
金。

  保险公司解释说,根据该儿童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一周年后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持保险单、学生证及学校注册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金。教育金自注册之日起,一周年内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颜先生的女儿在2003年考取大学后,应及时办理领取手续,而颜先生是在2005年来公司办理申请的,2003年度的教育金只能作为自动放弃。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也就是说,人寿保险申领保险金的年限是5年,非人寿保险申领保险金的年限是2年。颜先生为女儿申领的教育金保险属于人寿保险,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只要是5年以内向保险公司申领,都不过期。

  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条款出现不一致的时候,究竟是谁说了算呢?很显然,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就不具有任何约束效力。

  因此,这家保险公司不但应该依法向颜先生给付其女儿2003年度的教育金,还应当纠正保险条款中的不当内容,使合同条款合法。

  作者:穆南 特约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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