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让客户了解人身保险中的几个关键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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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 10:58 新浪财经 | ||||||||
作者 梅方明 唐雪峰 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也叫疾病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
买保险就是买放心,但是从购买保险到保险公司承保,以及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整个保险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投保人要获得一份放心的人身保险,就要注意对人身保险中的几个关键期予以把握。下面我们就让专业的保险代理人协同专业保险领域律师一起阐述这些关键期,便于客户经理帮助客户了解和把握,事先的点滴了解和防范,胜过事后百倍的弥补和法律纠纷。 一、保险空白期 保险空白期相对于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而言。《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才成立。一般认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要约行为。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时该要约生效。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从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为“保险空白期”。 而对于保险公司的承诺行为,是以保险公司接受首期保费为做出承诺还是以正式出具保单为做出承诺或是其他,由于保险法规定不明,实践中有诸多争议。广东“信诚人寿案”发生后(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bxal/20041203/08311199490.shtml、finance.sina.com.cn/roll/20040519/0536766317.shtml)更暴露这一问题,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已收取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而二审法院认为,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间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被杀身亡,法院以保险合同并未生效为由,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必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要解决这一问题有待保险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但对客户经理而言,要让客户投保之前了解并认识到“保险空白期”及风险的存在。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没有拿到正式的保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后很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所以要提醒客户投保后应当及时让客户的保险代理人上缴款项,并且可以通过热线查询和要求保险公司及时签发正式保单并取得该正式保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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