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施生育保险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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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22:26 新华网 | |||||||||
新华网天津9月1日电(邹兰、冯兆君) 自1日起,《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开始实施。今后天津市女职工生育费,以及其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男女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将由过去的单位报销改为社会保险基金负担。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情况,目前天津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四项。
按《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用人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应当按照全体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核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时,如果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除部分增付的规定外,天津市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八种情况不能享受生育保险。一是违反国家或天津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是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五是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六是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七是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八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据了解,随着生育险的实施,天津已建起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类保险在内的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