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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赔付门槛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12:4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权威调查显示,在未购买者最想买的险种中,医疗险居于首位,其中,市民对重大疾病保险的需求尤其旺盛。不过,对于重病的赔付,保险公司的一些理赔标准却比较苛刻,市民在投保时应予以了解,以避免理赔时发生争端。

  条款: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保险人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已缴保费,本合同终止。

  解读:这一条款表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是无息地退还保费。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的重疾险产品通常都有类似的时间规定,如另一款重疾险产品约定,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合同所指手术,只给付10%的保额,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条款: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是指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被保险人初次患或接受的合同中所限定的疾病或手术。

  解读:对于被保险人初次患有的疾病,重疾险才给予赔付。并且,条款中所列的十多条的重大疾病几乎都被写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数条症状”。如,对于“暴发性肝炎”,保险公司规定,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全部临床表现:(1)急速肝脏萎缩;(2)肝叶坏死,只存留萎陷的肝脏网状支架;(3)肝功能急速恶化;(4)重度黄疸。而事实上,大多数重病都很难同时出现保险公司所约定的“必须同时具备的症状”。

  条款:保险人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调整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范围及定义之权利。该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解读:此条款就是告诉保户,保险公司可以在将来单方面调整“保险金额”及“重大疾病的定义”,而在保险公司对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定义及范围进行调整后(须向主管单位报备),自己现在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将按照新的保险金额、承保范围执行。(记者 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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