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险经营资格应当严格审批

2014年04月25日 16:12  保险经理人  收藏本文     

  撰文 庹国柱[微博] 朱俊生

  最近,笔者对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做了一点调查,农业保险迅速发展的势头和在不少地区农民中大受欢迎的程度,使人很受振奋和鼓舞。黑龙江地区今年遭遇50年不遇的洪涝灾害,给当地的农业生产造成特大损失,但是农民从保险公司获得了很大部分补偿。据了解,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去年的农业保险赔款有20多亿元,获得赔款最多的一个农户拿到352万元。获得赔款的农民说,有了赔款就不会灾后跑路了,不仅今年的再生产无虑,家庭基本生活也无忧。

  但笔者也发现了不少经营中的问题,包括有的公司不进行专门的基层服务网络投入,让基层员工兼职作农业保险,或者把展业、定损、理赔工作统统交给基层政府部门和涉农机构。有的公司人员甚至与地方基层干部合谋,帮助他们贪腐农险资金,使农业保险变了味,把一个好端端的惠农政策完全践踏了。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3日报道的吉林省的情况,实际上其他地方也可能存在。

  这不仅给各级政府,也给保险机构提出了一个很严肃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的问题。需要监管的问题不少,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严格农业保险的准入审批,把好农业保险经营进门关口。

  2012年11月国务院颁布并于2013年3月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准入条件做了具体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有人认为农业保险不应该设立门槛,只要是财产保险公司和农业组织就可以经营农业保险。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根据笔者的理解,《条例》做出这种规定是非常正确的,有道理的。这是总结了我们自己多年农业保险试验实践经验并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

  第一,在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域,市场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说“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对于我们宏观经济的改革来说是非常正确的。但由于农业保险是市场失灵的典型领域之一,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上不存在商业化经营的市场,不仅国外超过一百年的农业保险发展历史,而且我国半个多世纪的试验历程都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才有中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之建立。而这种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由政府来支持和主导的,当然商业性市场主体可以参与。就是已经被很多国家所采用的所谓“PPP模式”,即“政府市场合作模式”也是如此。就是说在农业保险这个领域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政府,不是市场,这是中外理论界已经达成的共识。因此,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管理。

  第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不同于商业性保险的诸多特点。尽管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一些商业性农业保险险种,但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主流,这种认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应用于实践。

  农业保险之所以不是谁想做就可以做的,主要是因为,跟有生命的生物的灾害损失打交道的农业保险,有自己特殊的制度和技术要求,专业性很强,包括前期的风险评估和区划,保险费率的分区和精算,保险展业、定损、理赔等诸多业务环节。这跟以城市为背景的财富高度集中的财产保险经营规则不大一样。财产保险公司虽然有一定的做各类财产保险的技术力量,但是不一定有农业保险方面的技术、人才和信息积累,愿意不愿意花较大成本,按照农村业务特点建设必要的基层服务网络也要加以考察。

  笔者在跟美国同行交流的时候,他们说,我们有上千家财产保险公司,但是不是谁都敢做农业保险,不是谁都能被批准做农业保险,因为农业保险需要足够的技术和长期积累的信息。据了解,美国最近公布的被批准在2014年做农作物保险的公司有18家,做家畜价格保险的公司有12家。而在加拿大,从1959年开始,十个省建立了十家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至今不允许一家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经营。其重要理由之一也是强调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包括农业保险费和管理费的80%来自政府,对其利用效率要有充分保证。而农业保险的自由竞争将会是一场灾难,因为在这个领域,“福利”和“效率”这能部分从市场化获得,在很大意义上主要靠政府的干预获得。

  第三,要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准入门槛,并规范市场竞争。鉴于目前农业保险经营在某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对于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需要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不仅考虑资本实力、机构人员,还要考虑承保、理赔等服务能力、合规性管理等方面的条件。同时,笔者认为,为了防止非理性竞争带来的弊端(例如,寻租、相互竞争抬高手续费标准,以至于行贿索贿等,损害广大投保农民的利益),监管部门还可以考虑规定,在省级可以允许多家经营机构竞争,但在市县级就只允许1家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及保证合规经营,也确保其愿意长期投入,进行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建设。

  许多财产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愿意加入到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行列,这种积极性是非常好的,这跟六年前很少有人问津农业保险,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请都请不来甚至要用行政手段要求保险公司入列的情况相比,无疑是令人高兴的。但农业保险经营同任何其他行业经营一样,应当有必备的条件,在商店卖汽车的经销商要开网站卖汽车,至少也要有足够的IT工程师和网络平台,也要经过网管部门批准吧,就是与现有网络平台合作也要经过一定批准手续,这恐怕是个常识。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负起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市场准入政策和规定,为农业保险行业,为政府,更为广大投保农户的切身利益把好农业保险经营的准入关,保证和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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