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欺诈分类及表现形式分析

2014年04月25日 15:30  保险赢家  收藏本文     

  保险欺诈是危害保险业公众形象的一大毒瘤,认清各种各样的诈骗形式,有利于帮助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利益。让我们看看人身保险欺诈都有哪些分类和表现形式。

   撰稿:刘王珅 郭丽军 编辑:高火

  自1980年恢复我国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寿险业在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面临了一个世界保险业难题--人身保险欺诈。2005年保险欺诈在诈骗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是20世纪80年代(约2%)的5倍,到2009年飙升至近10倍。尽管目前还无法从公开渠道取得人身保险欺诈的相关数据,但从近年来保监会陆续发布关于反欺诈的相关文件,以及各地保险业反欺诈中心的陆续成立,可以看出保险欺诈的现象呈现出上升趋势,反欺诈形势严峻。比起财产保险中的欺诈行为,人身保险欺诈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身保险欺诈行为泛滥,不仅严重影响人身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和发展、扰乱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侵犯诚实投保人的权益,还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伤人或杀人等重大恶性案件频频发生。

  一、人身保险欺诈的分类

  人身保险欺诈的分类有很多种,根据人身保险欺诈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为分类标准,人身保险欺诈可以分为人身保险诈骗和一般的人身保险欺诈。前者是金额较高、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欺诈行为;后者则是金额较低、情节较轻,依法应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欺诈行为。

  根据险种的不同为分类标准,人身保险欺诈可分为人寿保险欺诈、健康保险欺诈和人寿意外伤害保险欺诈。针对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人身险欺诈形式。通过按险种分类,能有针对性的找出每一险种的欺诈风险点,找出相应的防范和反欺诈对策。

  根据被保险人是否死亡将人身保险欺诈分为死亡欺诈和非死亡欺诈。前者是指欺诈案件中存在保险人死亡的事实,被保险人的死亡多是由投保人、受益人以及被保险人自身的故意行为;或是在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未告知的事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而后者则是指欺诈案件中保险人没有死亡,或即使存在死亡事实也是由于捏造或利用第三者尸体伪装的。

  根据欺诈风险成因,可将人身保险欺诈划分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情形下的欺诈,投保方的逆向选择是指市场上高风险的投保方踊跃购买,但低风险的投保方往往放弃投保。在人身保险市场中,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人无法对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特别是有关于保险人决定是否投保或以何种费率承保的信息进行充分的了解,便形成了信息不对称,从而会导致投保方的逆向选择。投保方的道德风险又可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的预防动机会因为保险事实的存在而降低;事后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减损动机会因保险事实的存在而降低。

   二、人身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人身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实际中需要认真加以甄别:

  第一、故意造成或者编造虚假保险事故。这类主要出现在人寿保险和人寿意外伤害险中。比较普遍存在的是投保人或受益人为骗取巨额保险金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或是被保险人自杀、自残。还存在伪装第三者杀人、伪装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伤残或身亡、自然死亡、投保人故意致使被保险人发生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不应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

  第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故意隐瞒真相进行投保,即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类情况在目前的人身保险欺诈案件中较为参见,特别是在健康险的理赔案件中。投保方通常通过对被保险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的隐瞒,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例如在确诊有重大疾病或门诊检查出有疾病后,才投保;或者曾经患有某种疾病,虽然投保时已经治愈但又复发可能,投保时故意隐瞒不告知。

  第三、编造虚假保险事故的原因。保险事故中用来判定责任归属的主要原则是近因原则,实务中存在投保方故意将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实际原因加以掩饰,向保险公司虚构事故发生的近因,让保险公司承担本不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此骗取保险金。例如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因为疾病死亡,受益人伪造意外死亡现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后因为疾病治疗而产生费用,将该费用谎称为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

  第四、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通过伪造相关理赔材料,虚报损失以骗取高出保险人应承担的给付责任的高额保险金。比较普遍的是投保方通过“关系”让相关单位出具伪证,如伪造诊断书、虚开发票,或是自己擅自涂改有关单证,提高损失金额。在健康险中,虽已痊愈仍不肯出院或挂床住院,以诈领额外保险金和医疗津贴的现象屡见不鲜。

  第五、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保险人只对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支付保险会责任。因此,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一般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投保方出险后才购买保险或是在等待期出险,然后谎报出现时间,这也就是保险行业内所称的“倒签单”现象。

  第六、冒名顶替被保险人。冒名顶替这种“移花接木”的诈骗方式,主要是利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将其他没有参加保险的人所发生的事故“张冠李戴”,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这种情形通常出现于医疗保险,如非被保险人拿着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享受医疗服务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偶见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但后者所造成的损失往往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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