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401k正式起航,拓宽投资新途径

2014年04月25日 15:28  保险赢家  收藏本文     

  2013年12月6日,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称,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本期《理财公开课》聚焦近期中央出台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改革”,向广大投资者详尽解释此次养老保险税制改革为将投资理财、收入增长带来的实实在在的裨益。

  撰稿:余潇编辑:高火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称,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这一参照美国401(k)计划所实施的企业年金税制改革,将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带来包括税收优惠、缴费灵活、收益方式灵活等多方面的好处,并且有机会享受到可观的规模优势,从而实现参保人收入的增长。

  EET模式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的税收计征一般作用在三个环节:企业和职工个人向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计税、对养老保险取得的投资收入计税、对养老保险计划向退休者支付的养老金计税。如果分别用E(Exempted; 免税)、T(Taxable;征税)表示在这三个环节是否课税,则本次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为典型的EET(即,后端征税模式),与许多发达国家对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的征税模式相同。自2004年企业年金开始在我国实行以来,对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和相关专家对该项税制改革的呼吁就很高涨,如今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的改革终于破冰,预期可以大大调动企业雇主、雇员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投入的积极性。

  税费递延、税收优惠将促进养老基金的大发展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此前,年金中的企业缴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个人账户没有税收优惠。而此次《通知》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也可以先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同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在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1] 比如,一个人每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他每月还可以有320元(8000*4%)的年金缴费暂不计征个税。这意味着,年金参保者可以多扣除一些费用,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会有所减轻。而这笔年金缴费将投入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专项基金中,在日后退休时,结合日后的投资收益来完成领取。

  [2] 假设,某男性职工张某现年40岁,年税前收入24000元,以后按每年4%的水平增长,老张的储蓄率为40%,在这部分储蓄中四成被用于养老,老张60岁退休,预期寿命80岁。如果施行EET模式的税收优惠,在一系列利率和税率设定条件下,老张参加年金计划,在并没有减少当期可支配收入的情况下,退休后收入(不包括彼时来自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每年增加了1647.2元。

  显然,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个人和企业的两个层面)以及推行个税递延的税制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可以为其参与者带来更多的收入增长,因而调动了在职员工参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另外,在基于合理避税的目的下,激励企业雇主加大对员工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的福利投入。

  灵活的缴费方式与投资选择

  除了以上已经说明的,递延税收可以带来的收入增长的好处,该项企业补充年金计划还为雇员提供较为多样的投资产品,在风险自担的基础上,灵活的投资选择有机会为该项养老保险计划的参与者提供更高的投资收益。

  企业年金采取的时信托制,企业和企业年金的参保雇员一同决定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国有五大银行、股份制的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微博]民生银行,等等,均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年金基金托管人的选择固然重要,但是对于企业年金的参保者个人来说,更加重要的决策过程则落脚在企业年金投资产品的选择上。

  目前来说,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主要还是债券、基金和股票。当然,依据市场上经济的走向,不同阶段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会相应出现一定的不同。显而易见,在经济比较景气时,雇员会倾向于选择高回报率的股票型投资产品,而在经济萧条期,稳健性的投资产品则会有更大的吸引力。所以,员工在退休后能够领取多少养老金既取决于缴费额的高低,也取决于投资收益的状况。

  结合个税递延改革以及较为灵活的投资方案,企业年金计划将小额闲散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各种合适的投资渠道,委托合适的托管人,使得企业补充养老基金的参与者将有机会分享到小额度投资无法参与的投资收益。可以想见,该项改革将大大调动员工参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在当期,在一定范围内,节省个人所得税费的缴纳;而在远期,除基本养老保险以外,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厚的养老金收入。

  虽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改革的当下,这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的税收改革”尚不能普惠到每一位投资者。因为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为职工设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大型国企、外企、机关事业单位往往是这一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参与者。不过,随着年初《通知》的正式实施,相信有更多的企业会考虑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这将为广大的在职员工带来切实的福祉。所以,届时希望各位读者不要错过机会,乘着金融改革、税制改革的“春风”,享受到个人收入的可观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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