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京购买保险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渠道:各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二)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申诉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由北京地区保险行业相关单位联合发起,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保险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申诉。
协会咨询电话:010—96001303
协会网址:http://www.biaoii.org.cn
(三)通过北京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2008年,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北京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解决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是保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渠道。委员会对申请调解的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实现最长为20天,解决协议由当事人提出,使保险消费者能够省钱、省时、省力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调解委员会电话:010-58701292
(四)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在京购买保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也可以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时,保险消费者应当协助消费者协会做好以下材料准备工作:1.引发消费纠纷的事实经过及其投诉要求;2.消费者的姓名、电话、详细地址和邮编;3.投诉方的名称、电话、详细地址和邮编;4.购物凭证、维修记录、检测结果等必要的证明材料。
另外,消费者应当注意,有以下情况的不宜向消费者协会投诉:1.消费者在外地购买或接受的非本市的产品或服务;2.消费者未按商品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由于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3.有使用价值、但明确标明商品有瑕疵(处理品)的;4.私人间因转让物品引起纠纷的;5.购买或接受无照商贩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6.购买奖券或有价证券的;7.争议双方曾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8.企业或个人购买或接受用于非生活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除外);9.经营者之间的质量经济纠纷;10.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消费纠纷案件;11.商品或服务超过规定或约定的保修期或保证期的;12.投诉人或被投诉方姓名、名称、地址不详以及投诉不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据的;1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半年的;14.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有关规定的;15.其他不属于消费者协会工作范围的。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电话:96315
协会网址:http://www.bj315.org
(五)向有关行政部分投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简称“北京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监督管理北京保险市场,维护北京保险市场的合法、稳健运行,依法查处辖区内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消费者在京购买保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北京保监局投诉。
中国保监会目前已开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在工作日早上9点到晚上5点,受理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投诉,以及对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维权热线:12378
北京保监局信访电话:010-66060227
北京保监局网址:http://www.circ.gov.cn/web/site3
(六)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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