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卢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11月12日,保险公司向卢某送达了保险合同。在阅读合同时,卢某注意到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自投保人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若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公司会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购买保险后,卢某觉得这份保险并不是特别合适,此时忽然想起了保单中“犹豫期”的规定,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保险公司扣除了卢某10元工本费并退还了全部保费。
风险提示:
为确保客户投保纯属理性和自愿,保险公司都会为新客户提供一段犹豫期来对自己的投保行为做冷静的考虑。犹豫期一般为投保人签收保单后的十天。犹豫期内,投保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扣除工本费(一般为10元)后将全额退还已收保费。收到保单正本后应认真阅读保险责任、缴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如发现保单条款规定与保险计划书或营销员口头陈述不符,或者经冷静考虑认为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等不合适,则应尽快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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