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沈小姐到香港旅游,期间结识当地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张某,后者热情推荐一款人寿险,称既有意外险、海外资产证明功能,还有储蓄养老功能,交纳10年保费,20年后可领取300多万元。由于禁不住诱惑,沈小姐买了两份产品,并以美元交纳约合人民币10万元的首期保费。今年初,沈小姐的丈夫黄先生偶然查看保单,发觉手写的生效日在保单签定日之前。黄先生致电该保险公司欲问究竟,却被告知沈小姐交纳首期保费后未继续交款,保单已失效。此时,夫妻俩发觉上当,欲起诉张某及其所在保险公司,但经向专业人士咨询,才知这是在国内被严禁的“倒签保单”,属于“地下保单”的一种。而这种境外保险并不适用内地法律,发生纠纷须去香港打官司。想到对当地保险法律完全不知,且来回路途折腾,夫妻俩只得作罢。
风险提示:
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或代理人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保单,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交纳保险费,由销售人员将投保单、保险费携带到境外,再由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在当地签发保单,这种保单违反了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有关我国保险市场准入限制的规定,逃避了国家税收,具有服务走私性质,因而被称为“地下保单”。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不得在中国境内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因此,境外保险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销售地下保单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推销人员或代理人未取得合法的保险代理资格和执业资格在内地销售保险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消费者来讲,购买“地下保单”的危害首先是利益得不到保障。中国居民在赔付时有可能因为无法出具签约时入境港澳地区的有效证明,而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其次是后续服务不便。销售地下保单的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没有设立合法的营业机构,一旦原来的推销人员脱离该保险公司,自身利益难以保障。三是索赔难,诉讼更难。涉及境外保单的争议,得不到国内法律的保护,赴港澳地区诉讼不仅要支付高额诉讼费用,相关法律程序也非常复杂。四是容易上当受骗。内地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很难鉴别所收到的保单和保险费收据的真伪,一旦购买了假保单,将导致自己的利益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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