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王某为刚购置的新房投保了90万元保额的家庭财产险,保险期限为10年。2010年7月,王某急需资金融通,遂将其住房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银行要求其又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90万元保额的家庭财产险,保险期限也为10年。2011年8月,王某住房不幸意外失火被毁,经评估损失金额为70万元。王某向两家财险公司分别提出索赔50万元。保险公司发现其多头投保,因而采用了比例分摊赔偿法,总和仍为70万元。王某对此不服,因而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
风险提示:
按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投保者获得的赔付总数则不能超过构成有效索赔的损失总额。这是由于保险只能分担风险,人们不可以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