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9年7月,孟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普通货车相撞,车辆严重受损。随后,孟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进行理赔。但由于保险公司内部原因,该案件一直处于无人接手的状态,在后来的沟通中,公司一直以案件仍在调查为由不予理赔。至2010年12月,孟某无奈之下到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经保险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公司管理存在漏洞,造成理赔服务严重滞后,违反了《保险法》关于理赔时效的相关规定。据此,对该公司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并督促公司依照保险法规定及时理赔。
风险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23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授意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完成责任核定,并在达成协议后及时进行赔付。
另外,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在申请理赔时,提交齐备的理赔材料也有助于理赔的迅速完成。在申请机动车辆险理赔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交强险保险单;②索赔申请书;③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⑤如果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⑥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⑦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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