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购买了一辆大众的polo轿车,并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0年,陈某对该车进行了改装且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半年后,陈某驾驶该车撞伤一位行人,其后与受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000元。然而陈某找保险公司理赔,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对polo车的点火器、排气以及大灯进行了改装,导致车辆的制动系统发生了变化,车辆动力也由于火花塞的缘故增强,因此大大加剧了车辆发生事故的几率。
风险提示:
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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