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变更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各不相同。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对此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单的转让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对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新的财产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能否成为新的被保险人,需要进行考察。所以,保险单转让一般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过判断,并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才有效,否则,保险合同将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指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不得转让,而仅指保险合同会因此而终止。二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最典型的就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在人身保险中,主体变更一般是指投保人及受益人的变更:①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交付保险费,即可转让人身保险合同,但必须告知保险人。但是,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②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受益人的变更,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2)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但合同内容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保险人在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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