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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26日 13:43  北京保监局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无法用口头简洁表达,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日后恐引起分歧与争议,所以,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1.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签发后,即为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的重要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也称暂保收据。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两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准。保险凭证经常应用于团体人寿保险以及货物运输保险。

  4. 其他书面形式

  除了以上印刷的书面形式外,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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