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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使用过期或失效保险许可证要罚高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 03: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的,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的保险类机构,包括: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都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

  按照办法规定,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等七大类。

  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未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和扣押保险许可证。

  按照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保险类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除了保险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其他保险类机构保险许可证是有有效期的,要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该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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