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13:58 新浪综合

  原标题:更严更紧保险高管新规征求意见中,每个高管都该看清楚!

  来源:微信公众号“保险一哥”

  12月14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哪些人不能做保险高管?

  01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1)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

  (2)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3)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注: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在内

  02

  高管身兼多职要当心,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不得同时担任两家保险公司董事长

  (兼任的保险公司同属一家保险集团或者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兼任子公司董事长的除外)

  (2)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3)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机构内三个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等中国保监会规定承担特定职责的人员除外)

  03

  以下10种情况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红色标记为新规新增或更改的内容,新增“失信”和“不适当人选”,可以说对于任职资格的核准更加严苛了!

  (1)《公司法》第146条和《保险法》第82条规定的情形

  (2)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3)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4)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5)申请前2年内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现行规定是1年)

  (6)因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保险监管机构或其他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7)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8)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实施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9)自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10)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04

  “不适当人选”2年内任职资格也不批,如何会成为“不适当人选”?

  (1)策划、组织、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

  (2)5年内受到保险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到2次

  (3)5年内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监管函累计达到3次,或者3年内被监管谈话累计达到3次

  (4)在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

  (5)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05

  跳槽同类保险公司同级职务,无需重复核准任职资质!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下面四种情况,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 

  (1)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转任同类保险公司董事长以外的董事、监事(新增)

  (3)保险公司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保险公司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新增)

  (4)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转任同类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新增)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按同级职务管理。

  *保险机构董事或监事改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送。 

  *任职时存在不予核准的10种情况之一,不适用。 

责任编辑:张琳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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