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网站1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人身保险公司产品报送条件、审批要求、备案要求、开发设计原则等事项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人身保险公司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处于风险处置期间的保险公司应按照风险处置工作的要求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
在产品审批要求方面,保险公司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送需审批的保险产品,在保监会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之后,再次报送新的保险产品审批。对于需备案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在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在保险公司相关备案材料齐全后,保监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材料清单表,并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事后抽查。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监会发现保险产品违反《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监管措施。情节较轻的,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除前款规定外,自保监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相关责任人违反保险产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李超)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