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免除精简至7项 猝死明确列入除外责任

2013年11月20日 01:46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猝死”可能明确列为一年期意外险的除外责任!《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获悉,为与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相配套实施,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草拟了《一年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特急”通知的形式向保险业界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已于11月初结束。据了解,该示范条款明确将“猝死”列为除外责任,不过,最引人关注的是,无证驾车和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不在 《征求意见稿》的免赔条款中,是否表示“无证驾驶”也可获得意外险赔偿?

  多位保险业内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即使没有在除外责任里面明确列明“无证驾驶”,对于这种情况发生的意外,也肯定不会赔的,因为无证驾驶属于故意犯罪,已违反交通法了。

  免除责任精简至7项/

  今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最明显的变化是对人身保险残疾覆盖门类、条目和等级进行了充分“扩容”。残疾等级设置增加至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内容增加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等残疾范围,覆盖了包括神经系统等8大门类。该伤残标准拟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今,随着2014年的日益临近,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抓紧时间设计新的意外险条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获悉,正当各家保险公司紧锣密鼓地准备新意外险产品时,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一年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条款)》向各家保险公司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提出,按新的伤残标准的伤残项目来进行评定,以及按照伤残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中保协通知中指出,之所以草拟《示范条款》,旨在配合伤残新标准的落实,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通过相关保险人士获得了一份 《示征求意见稿》文本。为了方便理解《征求意见稿》与现有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区别,记者随机抽取了中国人寿综合意外保险产品以及中国平安[微博]官网上的一年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来进行比较。

  记者留意到,相对现有的一年期意外险产品,“示范条款”引入了人身险伤残评定新标准,对意外伤害进行了细化,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在“责任免除”一栏,《征求意见稿》仅列出7项除外责任,相对于目前一些意外险产品动辄十多项的除外责任大大精简。具体来讲,这7项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猝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从事潜水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一些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的除外责任,如“接受整容手术”、“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提及。

  “猝死”不符合“非疾病”特征/

  比较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的7项免责条款中,第四项明确“被保险人猝死”属于除外责任。

  事实上,对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畴,近年来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时常产生纠纷。造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是普通老百姓理解的“意外”与意外险合同中的“意外”有明显不同。

  市民张先生提出,多数人理解的“意外”是新华字典的定义,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多指不幸的事。然而,保险公司的解释却大相径庭。某险企的孙先生表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猝死原因最多见的是心血管系统的疾病,所以“猝死”一般被看做因疾病死亡。若被保险人购买的是单纯的意外险,则不能得到赔偿。记者留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意外伤害”的释意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对“猝死”的表述为,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同时,“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某健康保险公司的王先生认为,猝死虽然符合突发这一特性,但猝死一般是因为身体原因并不符合非疾病这一特征,所以一般的意外险都不保猝死。同时他透露,一些重大疾病保险或者一些保障疾病类的保险产品是保障猝死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一步了解到,虽然保险公司意外险对 “猝死”是不赔的,但目前的一些意外险产品,并没有明确在条款中注明“猝死”是除外责任,由此也容易产生纠纷。例如在记者随机挑选的上述中国人寿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中,在其除外责任方面并没有明示将“猝死”列入除外责任;中国平安的一年期意外险则将“猝死”列入了除外责任的范围。

  为避免上述保险条款表述不清晰带来的理赔纠纷,监管部门已经有所警觉。事实上,去年6月,深圳保监局专门向当地各家保险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对意外险是否承保“猝死”的问题进行明示说明,如果承保“猝死”的,要根据要求向保监会进行备案,将“猝死”列入保险责任,并在理赔中明示“猝死”所需要的资料;如果不承保“猝死”的,应该在除外责任条款中进行明示。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被保险人猝死”列入除外责任,这对避免类似纠纷有很大好处,今后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也应该主动提醒客户注意。

  无证驾驶未明示列入除外责任/

  事实上,“猝死”列入免责范围这点容易理解,但《征求意见稿》中未将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列入免责范围,是否表示无证驾驶就此能获得赔偿呢?

  记者留意到,无论在中国人寿的上述产品还是中国平安的意外险产品中,对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事故,均列为免责范围;在《征求意见稿》中,却仅将“酒后驾驶”列入除外责任,而没有提及“无证驾驶”等问题。

  对于无效驾驶的行为,某险企的解先生认为,一般情况下这种明确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所以保险公司列明与否并不影响最后的理赔结果,即使是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除外责任里面没有明确列明 “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造成的意外伤害”的情况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

  某险企的白先生认为,肯定不赔,因为除外责任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对于这种“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情况属于故意犯罪,无证驾驶已经违反交通法了,所以肯定是不赔的。

  《征求意见稿》中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猝死;(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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