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开始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农险保费补贴资金361亿元。在此期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也从2006年的8.46亿元直线上升至2012年的240.1亿元。农险财政补贴逐年提升、盈利逐渐好转,引来利益相关方的寻租冲动。
⊙记者 黄蕾 ○编辑 枫林
大比例的财政补贴,没有大范围的巨灾发生,农业保险终于迎来了由亏转盈的好日子。
然而,看似好日子的背后,却隐匿着一条难为外人知道的寻租利益链,其中涉及个别地区的基层政府以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记者采访调查发现,他们或通过虚报承保面积来骗取财政补贴资金,或通过引入保险中介控制农险市场资源。
上述寻租行为不仅导致政府补贴资金流失,有违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的初衷,同时也加剧了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保监会日前下发相关紧急通知,严禁五类农险违法违规行为。然而,对于农险寻租利益链背后涉及基层政府行为的监管空白,仍有待于相关条例的完善。
农险寻租现象呈蔓延之势
农业保险原本是保险公司眼中的“鸡肋”业务,转眼几年时间,却成了竞相淘金的“香饽饽”。一场农险招标会上,引来10多家保险公司争相竞标的现象,近年来屡见不鲜。这与前几年鲜有保险公司愿意涉足的冷清场面,形成鲜明反差。
反差的形成,源于农险财政补贴逐年提升、盈利境遇逐渐好转。自2007年开始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农险保费补贴资金361亿元。而在此期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也从2006年的8.46亿元直线上升至2012年的240.1亿元。
近八成的高比例财政补贴(包括中央及省市县补贴),引来利益相关方的寻租冲动。
记者在采访调查中获悉的一个寻租案例,相当赤裸裸。根据一位业内知情人士的详述,地方政府引入保险中介机构参与农险招标(主要提供风险咨询及技术服务)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在某地区却出现了地方政府引入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该经纪公司则根据保险公司给出的佣金高低来随意分配市场份额的违规现象,佣金比率高达保费的10%至15%。
此外,有个别保险公司反映,在一些没有巨灾发生的年份,个别地区的基层政府会向保险公司提出“协议赔付”的不合理要求。“比如,当年农险保费收入有1个亿,其中约8000万是来自财政补贴,农民实际支付约2000万。而当年农险实际赔款是3000万,地方政府认为保险公司大赚了一笔,便要求保险公司最后赔付5000万。至于2000万的赔款差额流向了哪里,无人可知。”
这几个鲜活的案例,揭开了农险寻租现象的冰山一角。我国农险专家、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微博]教授在近期实地调研时发现,各类因农业保险而生的寻租活动在一些地方出现蔓延之势,形式可谓多样。包括:某地方农险公司分支机构虚报承保作物面积,通过做假保单,骗取财政补贴;某地方政府操纵当地农房保险招标等。
严打五类违法违规行为
正在蔓延的农险寻租现象,已被纳入监管“法眼”。
多家保险公司向记者透露,保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通知中透露下一步将严打农险经营活动中五类违法违规行为。
这五类行为包括:严禁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费率;严禁以虚构保险合同、虚报承保数量、虚假批退、虚列费用、编报虚假赔案、扩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或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严禁从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提取手续费或佣金;严禁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少赔、拖赔、无理拒赔。
一旦被发现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严肃查处,包括:依法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总公司和分公司相关高管监管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
与此同时,保监会还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对今年1至7月的农险违法违规经营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要求各保监局加强对农险业务的现场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从速处理,对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除依法处罚外,保监会将依法追究保险公司总公司相关责任,并对其提出的经营农险业务申请或分支机构设立申请等不予许可。
基层政府干预折射监管真空
《农业保险条例》将农险的经营原则确定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突出体现了在政策性农险制度中政府扮演的重要角色。其中,“协同推进”表明需要由许多相关政府部门从多个层面协助,达成农业保险交易。
然而,正是在协同推进的过程中,在一些农险寻租活动背后,时有地方基层政府干预的身影出现。
庹教授根据调研总结认为,农业保险中的三种政府行为需要监管:一是,基层政府部门直接插手农险市场活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比如利用保险中介)控制农险市场资源、破坏市场规则;二是,干预保险承保和理赔活动,损害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三是,以各种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包括本级政府补贴的资金。
然而,相较于其他保险业务,农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较为复杂。庹教授解释说,“因为保监部门只能监管保险公司,不能监管基层政府行为。而以上第三种情况可以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由财政部门问责,但前两种情况目前存在监管真空。”
对此,业内专家疾呼,对于基层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行为,应该尽快制定行为规范,也应该设定相关部门进行监管,这也是目前《农业保险条例》实施中存在的缺憾之处,条例亟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