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
近日,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截至6月底已有九家保险公司在21个省开展大病医保,覆盖人数已超2亿。但在近两个月开展招标的浙江湖州、贵州毕节等地,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放弃项目中标资格、实质响应的投标人数不足,不得不启动二次招标,而流标的原因据说是政府和险企在价格上谈不拢。
所谓大病医保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投保人再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但保费需通过政府招标选定的准公共医保体系。从大病医保的设计上看,它可覆盖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不包括的严重疾病和特殊药品,但在已开展大病医保的地区,多数险企的保障范围仅限于基本医保目录内的病种和费用,让该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
为何部分险企对承办大病医保态度谨慎?大病医保对险企资质要求高也许是原因之一,但更大可能是险企在保费设定方面或许遇到尴尬。大病保险有公共福利保障性质,曾被险企视为利好消息,因为广大城乡居民的参保可带来高额保费,但根据政府规划,险企的盈利率受到控制,即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为原则。同时,大病医保又不允许险企进行风险筛选,不管过去有无既往病史都要纳入保障范围。商业保险机构要遵守微利规定又要保证不亏损,平衡很难把握;而且大病医保面临格雷欣效应,即青壮年认为自身患病率低而不愿入保,而身体健康程度差的则倾向于入保,进而使保险公司难以有效发挥大数原则。
在这一点上,已实施七年的交强险就是一个前车之鉴,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做到“不盈不亏”,但保险公司在实践中做不到,反而遭受了巨额亏损。问题的症结就是“前端政府定价,后端企业经营”,政企职能错位。
大病医保的本意是要发挥商业保险的专业性和效率优势,但政府如果赋予其过多公共服务色彩,就会影响这些优势的发挥,让商业保险机构或者选择逃避,或者不能保证保险力度,例如不为目录之外的大病承保,或者是以后患者在报销时会遇到拖延或其他麻烦。
除价格外,险企的另一个重大考虑也许是道德风险,即医院为获利而进行不必要的治疗,增加医疗费用。而在公立医院掌握垄断优势的情况下,险企与医院的地位极不平衡,难以对其监督,更无法遏制医院乱开药、乱检查等现象。
简单地要求险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既行不通也不公平,政府应负起更大责任,给予险企保费设定灵活性,同时要加快医疗市场化改革,结束垄断和审批、监管导致的看病贵、药价虚高,这样既能减轻老百姓的压力,也能降低险企在承办大病医保时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