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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汇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情况,这是该法律草案的第二次审议。
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一制度性难题上,草案二次审议稿鲜明提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方面,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
在缴费费率问题上,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降低缴费费率并在草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内容涉及到了社保制度改革的多项关键环节,新突破蕴含其中。”有业内人士分析道。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针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一制度性难题,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提出了鲜明的改革思路。
2007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大量农民工退保,企业也有意见。
对此,有人大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建议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有鉴于此,“二审稿”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将上述内容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所所长何平介绍说,目前在转续方式上有两种思路:
一种方案是,把部分统筹基金换算成现金随人转移,即可以带着去转入地,当然,个人账户的全部基金也将随之转移;另一种方式是,不转移统筹基金,只转移社会信息和记录。实质上,这种方式的思路与目前欧盟国家的社保转续,即“分段计算”模式非常近似。而“二审稿”修改意见看来更偏向于这种方案。
不过,第二种方式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它对计算和管理水平要求很高,而目前中国各地养老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参差不齐、精算水平不一。
对此,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所所长杨宜勇分析认为,由于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会影响地区的局部利益,转出就是转嫁了责任,转入就意味着将来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