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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薪酬引发监管风暴 保监会限薪令存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3日 00:07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李军慧 北京报道

  12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表示,坚决防止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的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很多业内人士对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薪酬限制表示欢迎,但也有一部分人对保监会的“越位”持保留意见。

  无论如何,在今年保险公司经营业绩普遍下滑的情况下,如果按照保监会通知的要求,保险业今年的高管薪酬将可能出现整体下降。

  保监会限薪争议

  《通知》明确指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五家国有保险公司。

  《通知》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在2008年确定高管薪酬方案时,必须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保险行业目前的发展阶段,并且符合保险公司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

  很多业内人士对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薪酬限制表示欢迎。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在经济下滑的情况下,高管超高年薪不仅会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公司员工也会产生抵触情绪。保监会此举有利于消减社会上对保险行业高管年薪过高的非议,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一家保险公司中层也认为保监会限制保险公司高管薪酬是个“正确的决定”,因为“保险公司高管薪酬和实际业绩存在脱钩”,“在保险公司改制上市的过程中,利益分配向高管倾斜,造成了公司内部矛盾进一步激化”。

  但也有一部分人对保监会的“限薪”持保留意见。他们认为,保监会作为行业监管机构,应该更多地专注于对保险公司业务的管理,以及更好地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记者翻阅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其中涉及保监会的内容包括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以及第八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监管机构的保监会,其主要监管职责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保险法》中也提到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薪酬管理,但这个监管的前提是“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该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在单列的措施中就包括限制其分支机构的开设、限制股东分红,也会限制管理层薪酬。

  “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者,理应主要抓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以及偿付能力的监控,而不是涉及保险公司的自身运营,甚至细化到薪酬管理。”一家合资公司的人士认为。

  对于这种观点,庹国柱认为:“在中国保险市场目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并不理性成熟,保监会的做法无可厚非,限制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过高,可以缓解保险公司内部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缓解社会非议,也与当前经济环境恶化、保险公司目前经营业绩下滑相适应。”

  庹国柱也承认,保监会的通知对于国有保险公司来说束缚会更大些,对整个行业来说是一种警示和指导意见,不具有硬性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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