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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官司扎堆 法官认为有五大问题
像许先生这样,通过打官司才拿到交强险赔偿的并非少数。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胡建忠介绍说,仅今年前10个月,该院受理的涉及交强险的案件就多达300宗。在目前审结的169宗案件中,均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民一庭根据审判实践,对交强险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先行赔付没有完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执行在强制保险金额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先行赔偿的原则。但审判实践发现,先行赔付原则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据统计,罗湖法院审结的169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均因保险公司拒绝先行赔偿而起诉。其中受害人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未超过保险限额,法院判决受害人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的案件有48件。如果保险公司严格遵守先行赔偿的相关规定,这部分案件就不必进入诉讼。这将大大缓解法院十分紧张的案件压力,同时也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二是医疗费用赔偿过少。交强险赔偿金额划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金三类。从今年2月1日起,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虽然总数额提高了,但仍有不少受害方无法拿到这么高的赔偿。这是因为,上述三类赔偿金是在12.2万元的总限额内分类设定的,其中医疗费用类保险金仅为1万元。在不少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花费了高昂的医疗费用。但又因为未造成伤残后果或者伤残程度较低,只能在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金限额内受偿。胡建忠认为,这样的结果对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肇事一方当事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严重侵害了受害方的利益,这种结果是不符合强制险设立的本意的。
三是理赔手续繁琐。罗湖法院从审判实践中发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手续十分繁琐。保险公司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交过多且较为苛刻的材料。当事人为理赔,常常往返保险公司数次甚至十几次,而且有些条件很难达到。当事人对交强险理赔困难问题反映非常强烈。
四是案件调解率低。罗湖法院还发现,在他们审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均无调解权限,庭审时一般不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一现象导致此类案件调解率偏低。今年前10个月,罗湖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调解率仅为10%,与其他民事案件40%的调解率相距甚远。
五是保险公司不愿赔偿诉讼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涉及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诉讼费用的问题。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却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往往以此条款为抗辩理由,拒绝赔偿相关诉讼费,哪怕是很少的诉讼费。胡建忠认为,民事诉讼法及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对此,他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不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实践中,法院对保险公司败诉的案件,也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法院建议:取消赔偿额分项 简化赔偿手续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理赔效率,节省有限的审判资源,罗湖区人民法院针对交强险问题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保监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交强险的先行理赔工作。对于符合理赔条件而拒绝承担先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警告等处罚。同时,进一步改进理赔程序,简化理赔手续,方便当事人及时理赔。
保监部门应积极推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订,建议对保险金总额不再分类,删去关于将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规定。特别是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不应再按类分项,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经济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建议增加委托代理人权限。对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合理的诉讼案件,授权委托代理人有参加调解的权限,以提高调解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链接:北京昌平法院数据显示 交强险自动理赔率不足1%
据报道,北京市昌平法院统计,在该院2007年审结的172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有121起,占70.35%。从受理的案件统计数据分析,该院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自动理赔率极低,仅有0.826%。这些案件中,仅有一起是保险公司先行对交强险部分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