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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手续繁琐条件苛刻、医疗费用份额过低
今年前10个月仅罗湖法院就受理此类案件300宗;法院建议:保险部门简化理赔手续积极赔付;保监部门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并积极推动有关保险条例的修订
本报记者 马培贵
核心提示
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对今年前10个月审理的涉及交强险的案件进行分析。分析表明,该院今年前10个月已受理此类案件300宗。在审结的169宗中,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案件48宗。而且,此类案件的调解率极低,仅为10%,远远低于其他民事案件平均40%的调解率。记者从罗湖法院了解到,目前交强险存在理赔手续繁琐、理赔条件苛刻、医疗费用份额过低、当事人索赔难等诸多问题。为此,法院建议,保险部门应取消赔偿额分项,简化赔偿手续,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被撞伤理赔难诉至法院
今年3月10日7时15分许,梁某驾驶香港牌照的大型货车沿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至沙吓村路段时,车头右前部与横过人行道的许先生发生碰撞,造成许先生受伤。宝安交警大队勘察认定,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许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许先生即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8天。6月18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许先生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事后,许先生曾就赔偿问题与梁某、其所在的深圳×安运输有限公司、原承保车辆交强险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多次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法拿到应有的赔偿。
无奈之下,许先生将以上三方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其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95135.5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在庭审中,承保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误工费计算标准、医疗费、住院天数、交通费、营养费等提出异议。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许先生损失70633.32元,并负责案件受理费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