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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力弱或关门(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1日 10:16  深圳商报

  社会调查

  偿付能力需要公开吗?

  市民力挺信息公开 业内人士多持保留意见

  【本报讯】记者注意到,近日保监会网站首页正进行着“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网上调查。设问有两个:其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应该公开;其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是你选择保险公司产品的首要考虑内容?这一调查已引起广泛关注。

  昨日,记者就此调查采访了多位市民和业内人士。对偿付能力概念了解的市民,均表示应该公开,并表示这是选择保险公司的首选条件。但业内人士则多有保留意见。某寿险公司资深人士表示,一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信息公开,很可能造成部分公司业务迅速萎缩。保险原理就是大数法则,无论哪个险种,达不到一定规模就很难维持。这会加重公司的经营困难。再者,现行监管制度已很严,保险公司高管的资格及能力认定均在保监会掌控之下,对保险公司的震慑作用已经很大。他认为此项调查仅是保监会的摸底行为,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诸于众的可能性不太大。

  栾永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监会应该公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是投保人基本的知情权。保险很专业,一般投保人在保险知识及相关信息获取上是弱者。保监会有义务将一些关键信息公开,以提示风险。但他表示,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本月偿付能力达不到要求,未必下个月也如此。保监会在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时段把握上,应注意科学性。

  深圳保险同业公会有关人士表示,偿付能力监管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核心监管内容。我国2000年开始,已将偿付能力监管列为核心内容。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未看到哪个国家或地区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上市保险公司,通过年报已可获得相关信息。但他也认为,更多地披露保险公司的信息,让保险公司更透明应是大势所趋。

  相关报道

  保监会督促保费监管

  【本报讯】为强化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管理,切实防范化解保费资金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近日保监会特意下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加强应收保费的清理和催收,坚决纠正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核销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理违规机构和责任人。

  同时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应收保费管理的长效机制。8月29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保监会。通知同时要求各公司今年对应收保费的管理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并于11月28日前将专项审计报告上报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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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续费高销售误导抬头

  市保监局发文规范银邮代理保险业务

  【本报讯】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寿险市场秩序,引导市场良性竞争,促进银邮代理业务稳健发展,近日市保监局下发了《关于规范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公司应加强对银保手续费、业务发展费用、激励费用等业务费用的管理,依法如实列支,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要求,杜绝变相支付其他利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全面清理现有银保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单、宣传小手册、宣传海报等),各类宣传材料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刷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通知还要求,全面清查并上报银行保险销售人员持有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完善银保产品投保风险提示,建立银保产品回访制度。

  据了解,今年以来,各公司银邮代理业务增长较快,对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少数公司的银邮代理业务中隐藏着一定风险,主要表现为盲目追求保费规模,非理性提高渠道手续费及销售激励费用,销售误导行为有所抬头。

  最新政策

  偿付能力不足限制高管薪酬

  保监会日前下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

  偿付能力不足限制高管薪酬

  【本报讯】从今年9月1日开始,保险公司偿付债务能力不足,保监会将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发布商业广告,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开分支机构。这是从保监会传出的最新重大监管新政信息。据了解,日前,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首次提出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进行监管。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规定》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规定》首次提出,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规定》要求保监会对三类公司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于不足类公司,规定了九类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接管等。对于充足I类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规定》第一次全面提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职责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和机制,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应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资本管理四方面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等,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内部风险管理情况和面临的风险。

  9家保险公司忙增资

  在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自揭家丑”披露12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后,近日保监会一连公布了9家保险公司的详细增资情况,包括5家财险公司和4家寿险公司。据公告显示,9家保险公司分别为:

  都邦财险 华泰财险 中银保险 大众保险 永安财险

  中航三星 信诚人寿 中美大都会 海尔纽约人寿

  注:都邦财险、中银保险注册资本金都达到了20亿元,信诚人寿和永安财险则分别达到了18.2亿和16.63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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