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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类管理 偿付力弱或关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1日 10:16  深圳商报

  9月1日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实行分类管理

  保监会监管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区分保险公司中的“优等生”和“差生”,“优等生”可望得到进一步青睐,“差生”则面临退市风险。

  据了解,我国还未发生过保险公司破产先例。

  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问题,你会买它们的保险吗”昨日,深圳某寿险公司的营运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反问记者。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理论上讲可能出现到期的保单得不到支付,该理赔的可能得不到理赔。不仅是记者,每一位投保人都不会到偿付能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投保。

  令业内大为震动的是,近日,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首次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划分为三类,并对偿付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挥起限制股东分红、限制开立分支机构等“九根大棒”,严加监管。该《规定》9月1日起正式生效。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对于业内影响巨大。如果严格执行,很可能有的保险公司就会关门退市或被迫重组。

  背 景

  12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

  昨日,深圳某寿险公司的营运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规定》的出台背景。今年1至5月,全国寿险突飞猛进,同比增长60%,深圳同比增长高达66.5%。其中增长最快的是银保产品。银保产品多为投连、万能、分红等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产品,买这些产品的人更看重收益。而此类产品的收益又与资本市场的起伏密切相关。比如投连险,目前单位价格均大幅下滑,跌幅最大的已达45%。如果客户大面积要求退保,就会逼迫保险公司抛售股票,保险公司的抛售,则会引发股票价格进一步下挫,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加上银保产品手续费较高,保险公司偿付风险明显增大。即便是在银行发售的保险产品,也有一定的保障功能,客户投诉、理赔扯皮就在所难免。因此,在今年三四月份,保监会就曾对偿付风险做过提示。

  在产险方面,手续费过高,违规低价销售一直是行业顽疾。有些保险公司偿付风险已暴露。据记者了解,近日深圳保监局已就银行、邮政等保险产品,手续费过高、销售误导情况抬头等发出警示,要求各保险公司注意风险。种种迹象表明,受资本市场大幅下挫的影响,保险行业的偿付风险正在积蓄。

  在近日召开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称,今年一季度,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满足了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占比为87%。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则直截了当告诉媒体记者,目前有12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

  业内人士认为,这正是保监会进一步细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大背景。

  影 响

  “差生”退出 市场才健康

  吴定富的话音刚落,近日已有9家保险公司开始增资。深圳保险同业公会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实行分类监管,肯定对保险行业有很大影响。过去大家一直在叫喊保险行业应该有市场退出机制,一个完整的、健康的市场经济制度,既应有准入制度也应有退出制度。《规定》的出台是一个基础性工作,可以区分“优等生”和“差生”,这是“差生”退出市场的前奏。保险等金融类公司虽然不能像彩电行业那样想进就进,要退就退,但是逐渐建立谨慎的退出制度应是大趋势。

  有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有的今年达标,未必明年达标。在财产险业内有一句俗话是“三打二胜”,是指三年经营,往往有两年盈利一年亏损。而对于一家新开张的寿险公司而言,在最初的5至8家亏损很正常。因此,偿付能力不足到什么程度、持续多长时间均需进一步细化。

  一位寿险公司的资深人士昨日告诉记者,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行分类监管,加上保监会还将出台一系列配套的措施,相信对财产险公司会有立竿见影的监管效果。未来保险行业出现一两家公司被迫重组,不会令人称奇。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严格执行新的监管政策,将会对违规操作的保险公司有很大震慑力。不计血本打价格战的顽疾肯定会得到抑制,投保人也会很快感受到市场的变化。

  支 招

  投保人应关注偿付力

  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将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将很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这已是各方共识。

  深圳保险同业公会有关人士表示,投保人无论在投保前,还是在投保后均应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买了一张保单后,就束之高阁等待到期赔付的态度并不可取。

  另一方面,记者发现不少人对国内保险公司能否持续经营心存疑虑。我们常听说的观点是,“保费一交就是二三十年,谁知到时这家保险公司还在不在?”这种疑问的潜台词就是在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深圳资深保险律师栾永明昨日就此问题向记者解释说,《保险法》第87条表明,“保险公司一旦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监会同意可以破产”。这说明保险公司不是资不抵债了,自行申请破产就可破产,还需经保监会同意。对寿险公司而言,《保险法》第88条规定,即便是依法破产的寿险保险公司,“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这等于给所有人寿险保单加了道防护网,使投保人的利益有了法律保障。寿险客户的风险在于,一旦上述情况发生,投保人是否能够得到足额支付,法律并未明确。

  就财产险公司而言,因为大多保单为一年期短期保单,《保险法》并未明确要求其在破产前需将其业务转移。因此,假如你买了一家公司的车险,如果是明年10月到期,而在此前这家保险公司依法宣布破产,理论上讲你则只能等待破产清偿。

  据了解,我国还未发生过保险公司破产先例。仅出现过一家财产险公司被托管,一家寿险公司被重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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