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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半年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 08: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3会议应出席董事10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杨超,执行董事万峰,非执行董事时国庆,独立董事龙永图、孙树义、马永伟、周德熙出席了会议,非执行董事庄作瑾、独立董事才让、魏伟峰因故请假,并分别书面授权委托非执行董事时国庆、独立董事孙树义代为出席并表决。 1.4本公司(“公司”、“本公司”、“本集团”,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5公司董事长杨超先生、主管会计工作的副总裁刘家德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赵立军先生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有单位标注的除外) 注1:上年度期末和上年同期数据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证监会计字[2007]10号)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下同。 注2: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采用归属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净利润的数据及指标,采用归属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有单位标注的除外)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2.2.3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1)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净利润差异调节表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2)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差异说明 (a)递延佣金、手续费和业务及管理费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递延佣金、手续费和业务及管理费全部计入保单获取当期的利润表中。企业会计准则下精算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考虑了首年费用超过标准保单费用的部分财务影响。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与承保新保及续保业务直接相关且根据这些业务的变动而变动的费用支出为递延费用。长期传统型保险合同的递延承保费用根据预计保费的恒定比例,在预期保费收取期间内摊销。而长期投资型保险合同和投资合同的递延承保费用按照预计将在合同期限内实现的预期毛利现值的恒定比例在预计合同期限内摊销。 (b)保险合同和投资合同保费收入、给付及准备金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本集团将长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合同和长期健康险合同,并将当期收到的保费收入和支付的给付确认在当期利润表中。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本集团将长期保险合同划分为四类:长期传统型保险合同、长期投资型保险合同、含有选择性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以及不含选择性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后三种合同的保费收入和相关利息计为相关保单账户的存款,而给付及保单管理费、死亡和退保收益等计为相关保单账户支出。调节事项同时包含精算准备金方法差异造成的影响。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对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的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的保费在保单责任期限内按照所提供的保险保障的比例确认为收入。 (c)冲回固定资产评估增减值及其相关的折旧费用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本集团已确认由资产评估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主要为固定资产)。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一旦会计主体选用了成本法核算固定资产即不得再对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计量。因此,在企业会计准则下确认的资产评估增值及其相关的折旧费用应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予以冲回。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本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本公司2006年12月26日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15亿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3亿股股份锁定期为3个月,于2007年4月9日限售期满,已于2007年4月10日上市流通,公司的股份结构相应发生变动,见下表: 单位: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如下表: 单位:股 3.2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本报告期末股东总数:A股股东115,382户,H股股东38,052户。 前十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单位:股 注: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8C-CT001沪、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为并列第九位有限售条件股东。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董事会报告 5.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5.1.1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5.1.2营业支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5.1.3投资资产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因四舍五入原因,有关占比数据相加之和并不等于100% 5.1.4净利润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5.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适用√不适用 5.3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4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本报告期本公司营业利润增长122.91%,主要得益于保险业务的稳健增长、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显著提升。 5.5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6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根据本公司2006年10月1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资本金或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它用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59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6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15亿股,募集资金净额约278.1亿元已于2006年12月29日全额划入本公司账户,并用于补充本公司资本金。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已于2007年5月22日办理完毕。 5.6.2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7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8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9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0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重要事项 6.1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2007年上半年,本公司认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亿股定向增发股份(除权处理调整后约为7.14亿股),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4.48亿元。 6.1.2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6.3重大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1)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本公司2007年上半年应向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收取保单代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6.98亿元。 (2)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a) 本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本公司2007年上半年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投资资产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61亿元。 (b) 集团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公司2007年上半年向集团公司收取投资资产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0.49亿元。 (3)房屋租赁协议 本公司2007年上半年向集团公司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0.33亿元。 (4)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上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均属本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不会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5)在广东发展银行协议存款 2007年4月17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办理30亿元协议存款,存期61个月。 6.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集团诉讼 2004年3月16日至2004年5月14日期间,先后有原告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针对本公司及其部分前董事提起的九起集团诉讼已经由美国法院裁定合并为一个案件,统称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集团诉讼案”,案卷号为04CV2112(TPG)。原告于2005年1月19日向法院提交了其经修改的合并诉状。原告在其合并诉状中,将本公司、王宪章(前董事)、苗复春(前董事)以及吴焰(前董事)列为被告,指控各被告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10(b)章和第20(a)章的规定以及根据该《交易法》颁布的10b-5规则。本公司已经聘请了美国律师代表本公司积极抗辩,各位被告于2005年3月21日共同向法院提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原告进一步修改其诉状,被告也于2005年11月18日向法院提交了申请驳回原告二次修订诉状的动议。各方就该项动议的法律备忘录均已经提交完毕,该动议正在法院审理中。 6.5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 6.5.2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注:不含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7财务报告 7.1审阅意见 本公司截至2007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进行审阅,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7.2财务报表 在本章节中,本集团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2007年1月1日起,本集团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本财务报表比较期间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追溯调整后的结果重新列报。本半年度报告摘要应与本集团半年度报告一并阅读。 7.2.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7.2.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7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利润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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