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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外资股东持股保险公司上限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 07:3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单个外资股东持股保险公司上限提高

  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本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8日。

  与原有的相关规定相比,送审稿改动颇多,其中,除“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5%”的规定没有变化外,原相关规定中“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10%”的要求被删除,送审稿的规定是,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

  原相关规定中,对可投资保险公司的法人企业,净资产必须“达到总资产30%以上”的要求,在送审稿中也被删除,而代之以更为详尽的规定。送审稿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持续出资能力;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对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该送审稿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达到其注册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平均水平,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该送审稿规定,投资人向保险公司所投资金应为自有合法资金。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禁止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就股份的转让,该送审稿规定,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

  就股权的变更,送审稿规定,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含10%)的股东,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变更持有公司股权总额10%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签署的10日之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规定的书面材料,进行股权变更备案。

  该送审稿还特设了“股权质押”一章,以规范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送审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除质押的管理,及时将股权质押信息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将股权质押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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