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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须足额提存资本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 02:41 东方早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7日专电保监会7日颁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保险公司应在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足额存入符合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所谓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办法》提请保险公司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若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天内补存资本保证金。

  此外《办法》有一个明显的变动,即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扩大至全国性中资银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选择1至3家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1年。存放银行应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均达标、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以及与该保险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等条件。而根据此前的规定,只有如下9家指定银行有存放资格。他们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和民生银行

  《办法》已自2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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