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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限受托人 保险QDII实施细则征求意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9日 16:33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唐君燕 上海报道 本报独家获悉,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正式发布的前一天,一份名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境外机构意见)》(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文件悄然发至相关保险公司投资部门,并要求在本月30日前把相关建议上报保监会。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只有在相关实施细则的配套出台后,《办法》才更具有实质意义。 征求意见 “这个细则实际上对我们合资保险公司作用较小。”某合资保险公司投资总监告诉本报,这次征求意见已是继今年6月底之后的第二次,“估计这是最后一次征求意见了。” 其实,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提高直接投资股市比例、QDII新政实行等不断松绑的保险资金投资政策,让一直受制于有限投资渠道的国内保险公司开始预见未来可能的投资收益。 在本报获得的这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细则规定要求的境外银行存款、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股票型基金、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和股权等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而对业界普遍关注的委托人、托管人和受托人等细则征求意见稿也均作出了具体资产规模数额的衡量标准。例如,对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细则规定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具有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经营证券经纪业务7年以上,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亿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管理证券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证券交易业务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排名位居前列;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保证证券安全,提供高效的证券清算和交割服务;经营规范,信誉良好,财务稳健,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中特别规定“与委托人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担任该委托人的托管人和托管代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和受托人,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委托人的托管人、托管代理人和受托人。”而这里所称关联方或者关联关系是指: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10%的;两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超过10%的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两方或者多方。“这样实际上只能通过境外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了。”业内人士分析,这样的规定,对很多外资保险公司来说,就无法通过境外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而只能选择高盛、瑞银这样的机构。 争议 尽管和第一次相比,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有了较大改变,但总体上而言,这次细则中有关境外投资托管机构的选择资格标准依然是业内反响最激烈的方面。 从目前细则征求意见稿来看,规定境外受托人分为综合类受托人和专业类受托人。境外受托人除满足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具有5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经验,10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业务经验,管理团队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是综合类受托人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亿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管理非关联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70%; 第二,对擅长投资某一类投资品种形成的资产专业类受托人,细则要求其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7000万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0亿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管理专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70%,拥有国际公认的专业声誉和评价,管理团队在专项资产管理领域表现卓越。 对相互制、合伙制的境外受托人,细则规定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在5000亿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以上的,可不受实收资本和净资产规定限制。 控股股东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0亿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能够提供全责担保的,申请人可不受实收资本和净资产规定限制。 一位外资保险公司投资部负责人告诉本报,对这样的资质要求,大家都感到难以理解。因为在国外,有相当多只投资某个领域或者市场的专业投资机构,而这类机构的资产规模往往并不是很大,细则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把看似广阔的投资受托人范围一下子就缩小得非常狭窄。该人士还表示,主要通过资产规模为硬指标的选择方式和目前国际通行的选择投资机构的方法相悖,国际上通常是从投资机构的绩效、风险控制和各种指标综合考量。 另据了解,至少到目前为止,监管层对保险资金QDII实施细则的正式出台还没有特别明确的时间。不过,根据此前保监会有关人士关于今年要基本打开所有政策和操作层面,让保险资金投资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的公开表示,细则的出台也指日可待。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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