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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实行交强险双挂钩应先过立法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 07:58 信息时报

  除了上海之外,7月1日起所有城市交强险浮动费率将只与道路交通事故“单挂钩”。保监会为什么取消了交强险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规定?交强险到底应该“单挂钩”还是“双挂钩”?对此,笔者认为,交强险应该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但要想使车主对此项费率浮动心服口服,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保监会曾

  表示,在平衡各方面意见和分析目前整个道路交通的基本情况基础上,作出暂不在全国统一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决定,但并不是说不应当予以挂钩,而是时机还不成熟。这是保监会的态度,意味着保监会会有可能在合适的时机继续推出“双挂钩”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而有着一年交强险费率浮动经验的上海,仍将坚持原来的“双挂钩”机制,可见,“双挂钩”并不会因为众人的疑问,失去可行性。

  实行费率浮动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有利于减少交通违章行为,而交通违章行为又极易导致

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从根源上减少出险事故。

  然而,为什么说在国内的时机还不成熟呢?首先,交强险是带有行政强制性的险种,对于交通违法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因为违章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后,在进行交强险续保时还要提高保费,实际上属于变相的行政处罚,这与我国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相悖的。而在国外,交强险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是有法律依据的,是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国内则缺少这样的依据。

  其次,目前我国道路

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还是淡薄,大部分车主都有违章记录,一旦将保费与交通违章挂钩,将会出现“奖少罚多”的局面,而交强险因为年轻,在过去的一年里,早就因为“暴利”、“无责赔偿”、“信息不透明”等争议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如果此时再不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一味按照原来草案实施,无疑会为交强险增加更大的压力。

  什么时候时机才算真正的成熟?笔者以为,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尽量做到社会各项事业可以有法可依,尤其是交强险这样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会有助于交强险向更良性的轨道发展,现在争议之所以很多,也因为缺少法律依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至于哪种说法更符合中国国情,更有可行性,则缺少一个天平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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