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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浮动费率亮相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1日 12:32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欧阳晓红 实习记者 段寅燕 北京报道 “这太意外了,没想到,保监会真的会吸纳我们的意见。”6月28日,一位司机获悉交强险浮动费率办法后说。 原来,“饱尝”诸多是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暂行办法(草案)》(简称《草案》),历时近半个月的 “口水战”,终于在6月28日正式面世,而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暂行办法》(简称 《暂行办法》),几乎让每一个看过《草案》的人诧异并为之称道。 三大变化 相对于在质疑声中走过一年的交强险,以新面孔出现的《暂行办法》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是对交强险的一种刻意“补偿”。 “与《草案》相比,《暂行办法》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或者说是有了三大变化。”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强调说。 他指出,一方面,保监会将《草案》中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双挂钩”,改为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暂不在全国统一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另一方面,调整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比例。具体为: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20%提高到3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15%提高到2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15%降至10%。“经过调整,使得保险费率浮动更加简单易行、更加符合实际,切实体现重奖励、重预防的原则。”袁力表示。 “《暂行办法》公布前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公布之后保监会才电话告知我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建平说,目前尚无法确定平安财险交强险客户的基准费率浮动幅度,要通过详细精算,才能测出哪些客户需要上浮或者是下调。 各方诘难 “《草案》出来后,社会上反映的负面意见居多,几乎是一边倒,症结在于其既不合理也不合情,且有失法律依据的支撑。”一位业界学者认为。 事实上,自6月15日保监会就《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来,短短10天就收到了684封电子邮件和19份传真的反馈。 6月21日,保监会召开媒体见面会,通报收到的五类主要意见:第一,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问题尚不成熟;第二,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可以理解,但与交通违法挂钩就不合理了;第三,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交通违法后交管部门的相关处罚和交强险费率随之上调是重复处罚;第四,交强险费率“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是变相涨价;第五,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问题。 6月25日,保监会召开专家座谈会,来自法学界、保险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草案》的一些核心问题各抒己见。 “作为法定保险的交强险,本质上仍属于保险,费率浮动应首先考虑直接影响赔付因素的交通事故,然后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风险因素。”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建议,对于已确定的损失事实,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可通过提高保险费率的方式弥补已形成的赔付成本;对于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例如违反交通法规,在保险费率调整中作为参考系数,这是保险行业通常的做法。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孟生旺称,《草案》的费率浮动计算方法存在理论缺陷,对经验数据的使用不够充分,过分依赖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而且短期内的费率浮动幅度偏大。 无奈的“温和” 袁力表示,保监会在制定浮动比例时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是过去车辆险费率浮动的比例;其二是组织上海、北京等已经建立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对 《暂行办法》费率浮动的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测算;其三是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 “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比例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完善,我们会对这个比例进行优化和调整,使之更加合情合理。”袁力说。 其实,此次交强险浮动费率之所以未与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很大原因也在于交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和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未形成联合的信息平台。袁力表示,现在只有上海、北京、浙江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的联合信息平台,接下来,保监会将主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尽快在各省把联合信息平台建立起来,这些建设需要一定的时间。 另外,在很多西方国家,严重的交通违法事故,其费率可能上浮7倍到8倍,而此次的最高上限是30%,显得较为温和。 袁力表示,交强险尚属于新生事物,其费率浮动制度有待于完善;特别是交强险执行需要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共享机制,显然现阶段条件有所欠缺。 “这段时期,我们的压力真的很大,亦遭遇了诸多的非议,而有些说法其实还是因为不了解交强险。”一位保监会人士透露。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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