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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暂不挂钩交通违法行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 03:38 第一财经日报
保监会昨发布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俞燕 距7月1日近在咫尺,中国保监会于昨天正式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而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 本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专家座谈会进行讨论。截至25日,保监会收到600多份建议,问题主要集中在费率浮动比例不合理、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时机不成熟等五个方面。 在吸纳公众和专家合理性建议后,保监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与草案相比,《办法》主要有三大变化。将草案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改为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暂不在全国范围统一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 第二,《办法》调整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比例,扩大了下浮比例和缩小了上浮比例。《办法》规定,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中的20%提高到3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15%提高到2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15%降至10%。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兼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与草案相比,《办法》能够更好地体现重奖励、重防范的指导思想,使投保人得到更大的实惠。 在谈到为何《办法》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袁力表示,主要是考虑到如果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须实现交强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共享机制,但目前全国仅有七个省市建立了交强险的联合信息平台,因此目前推出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的时机尚不成熟,今后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双挂钩”。 《办法》规定,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未建立平台的地区,则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浮动。 据了解,在《办法》出台的当天,保监会给经营交强险的各产险公司也下发了通知,要求其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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