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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保监会: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时机尚未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 01:24 金融时报

  FN记者 张兰

  有关交强险基础费率是否会进行调整的猜测尚未尘埃落定,仅与交通责任事故挂钩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6月28日,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出台。《暂行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双挂钩”草案终被否决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而在6月15日保监会下发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中,交强险费率不仅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还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诸如酒后驾车和无照驾驶等违法行为都将导致交强险费率的浮动。

  保监会缘何要舍弃原草案的“双挂钩”,而最终定稿为仅与交通事故相联系的“单挂钩”呢?面对记者的提问,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首先强调了《暂行办法》与草案有三个突出的变化,即费率浮动暂时不在全国统一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下浮比例扩大和上浮比例缩小。“具体来说,连续两年没有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5%。如果连续三年及以上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的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上浮的比例由过去《草案》的15%调整为10%。”

  袁力告诉记者,在日前召开的媒体见面会和专家论证会中,许多专家都提出要对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和闯红灯等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适当的加费处理,而也有很多人对费率和违法行为挂钩这个问题意见较大。“保监会在平衡各方面的意见和分析目前整个道路交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作出了交强险暂时不在全国统一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决定。但这并不是说不应当予以挂钩,而是从目前征求意见的情况看,从全面推行这项制度需要有一个过程看,认为现在的时机还显得不是十分成熟。”

  “奖难罚易”状况有所缓解

  费率浮动制度是交强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杠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世界各国交强险的通行做法。

  2003年9月5日,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改善,国务院曾召开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要建立保险费率与驾驶人的安全行驶记录、违章记录挂钩的“奖优罚劣”费率浮动机制,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好转。而有关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的草案一经公布便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关于“获奖难处罚易”、“费率浮动的因素和比例过于复杂”的抱怨不时见诸报端。

  将新颁布的《暂行办法》与草案相比则不难发现,正式推出的这份费率浮动办法所涉及的浮动因素只有六项,明显少于草案中规定的14项调整事项。不仅如此,“我们扩大了下浮的比例,缩小了上浮的比例,这就比较好地解决了媒体和公众一直反映的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的问题。”袁力说,“经过调整使得保险费率浮动更加简单易行,也更加符合实际,能够切实体现重奖励、重预防的原则。”

  当记者问及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的确定依据时,袁力表示,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仅执行了一年的新事物,还处在摸索和积累数据的阶段,费率浮动的比例问题还处在一个需要逐步完善的过程当中。“我们在制定浮动比例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考虑了过去车辆险费率浮动的比例。第二,组织上海、北京等已经建立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对费率浮动的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测算。第三,听取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并最终确定了目前这样一个比例。”

  信息共享机制亟待完善

  作为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实施的重要基础,保险行业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与否,对于交强险制度能否有效实施至关重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保监会、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以上海为例,市政府为了缓解道路交通的拥堵,专门实行一个“排堵保畅”工程。在这项工程中,上海市交管局和上海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了一个联合信息平台,使得保险公司和交管部门双方能够了解到车主的理赔状况、交通违法和肇事状况,也为交强险费率上下浮动提供了信息依据。通过保险杠杆的奖优罚劣,上海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守法意识有所提高,事故数量和经济损失也明显减少。

  但是,“目前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只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七个省市建立了车险的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的省市联合信息平台正在积极的建设之中。实际上,我们之所以没有把违法行为作为与交强险费率挂钩因素,主要的原因就是充分考虑了目前联合信息平台尚不成熟的实际。对于这项工作,保监会将主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尽快在各省把联合信息平台建立起来。”袁力强调,建立一个联合信息平台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很多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总体目标仍是要建设和完善好这个平台,为下一步更好地做好交强险工作提供充分的准备。

  严禁保险公司变相打折

  “有专家提出保费浮动政策可能成为保险公司变相打折的借口,保险公司也的确存在为了争夺客源而下浮车险保费的先例,保监会将如何保证交强险费率浮动的严肃性?”面对部分记者的担忧,袁力表示,由于交强险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公益性和法定性,涉及面非常广且政策性很强,因而保监会对这项工作始终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且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和《暂行办法》计算交强险的保费,严禁通过违规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或者降低交强险费率。保监会还将责成各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业务中加大查处违规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甚至停止其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此外,在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并下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等实务的规程要点,严格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对已经建立平台的地区,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平台统一出具,任何公司无权修改。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对于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保监会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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