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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7月1日实施费率浮动 浮动比率最高至30%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 01:16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6月28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后于今天正式出台。根据《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挂钩浮动。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与6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今天发布的《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改。第一,将草案中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改为暂时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第二,调整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其中,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20%提高到3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15%提高到2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15%降低至10%。

  袁力指出,《办法》是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制定的,其目的是运用经济杠杆改善交通安全状况。保监会对落实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高度重视,在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研究、反复交换意见,认真听取行人、车主、基层交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意见后,组织北京、上海等已经建立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对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和条件进行了多种情况的测算并最终形成了《办法》。总体上看,与草案相比,《办法》更好地体现注重奖励、注重防范的指导思想,投保人将得到更大的实惠。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求出台《办法》,加强对交强险基础费率监管,规范交强险经营行为,改善保险理赔服务,都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袁力强调,作为监管部门,保监会在加强改善对交强险监管、提高交强险相关决策的科学性和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保险监管部门将加大交强险监管和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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