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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暂不与交通违法挂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 21:41 CCTV《经济信息联播》
备受关注的《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今天正式出台。 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说:“今天发布的《暂行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改,第一,将《草案》的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改为暂时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第二,调整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 袁力表示,《暂行办法》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同时,缩小了费率上浮比例,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需要提醒的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每年都是在基础保费基础上调整,也就是说,今后车主续保时,保费范围将在735元到1365元之间。保险公司参考的仅是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 保监会财险部监管二处副处长张宗韬说:“如果您是单方事故,不涉及对受害人的财产或者人身的赔偿,就是不属于交强险下的保险事故,也不会在交强险保单下进行浮动。” 虽然目前暂不与交通违法挂钩,但保监会表示,最终还将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双挂钩”。 专家:对重大交通违法应加大惩罚力度 《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最大的改变,莫过于暂时取消了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挂钩,但这一点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车主说:“交通违规就不应该算,这个制度要是能够持续下去就好了。” 车主说:“我觉得应该和交通违规挂钩,违规越来越少,驾驶环境好,我开车就安心了。” 有专家认为,一般违章不构成交通事故风险因素,可以不做参考,但是造成严重隐患的重大交通违法还是应该适当考虑进来。在积累了足够的数据之后,可以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说:“像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还是应该挂钩,这是潜在的风险。 新闻链接:德美日等国交强险赔付数额巨大 德国自1939年11月实行首部“车主赔偿责任保险法”,目前已成为欧盟内部通用的交强险法规,日本、美国也各有自己的交强险,来看看它们各有什么特点。 在德国,无论是购买新车还是二手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根据车主的个人情况与车的状况,车主实际缴纳的年费从不足100欧元到超过2000欧元,差异很大,而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则高达1亿欧元。车主的选择也很多,只要是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无论是本土公司还是国外公司都可以经营交强险。日本实行的是“无损失、无利润”、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交强险,因交通事故赔付金额非常高,曾经发生过向死者赔付相当于1300万元人民币的案例。在美国,经投保的汽车,包括车主及其家属、同乘者及车祸受害人,在一定金额下,不管是谁的过失,都可以被保险人资格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支付保险金,在一些州,交强险的费率最高上浮区间为基准费率的2.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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