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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5:28 中国证券报
■ 观点链接 Comment 浮动费率能否实现奖优罚劣? 中山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申曙光指出,用浮动费率来调整交强险费用,通过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减少交通事故和违章行为,使安全驾驶者享有优惠费率,交通违章者承担高额保费,这体现了奖优罚劣的公平原则。 记者采访的车主中,大多数人也认同这种“奖优罚劣”的做法,但争议之处在于是否该把交通违章也与费率挂钩。 车主王先生说:“司机开车出现闯红灯、误入单行线等违章情况,大多数不是故意行为,有时还是交通指示不清等因素造成的。将交通事故与费率挂钩尚可以理解,可是交通违章记录也要挂钩就有点接受不了了,本身违章行为就已受到了交管部门的处罚。” 浮动费率是否存在变相涨价? 记者走访的大多数车主中,下降幅度并未得到他们的认可。“交强险要得到下浮价格,简直就像是个很难够得到的馅饼。”陈先生拥有私家车已有6个年头了,他的观点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开车谁都难免有疏忽,一年内一点错都不犯,那只有不用车可以保证做到。因而,这个浮动的比例往上走易、往下走难。” 如陈先生这样有关“变相涨价”的质疑是在交强险浮动费率的诸多争议中最为集中的焦点。广东省保险学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也认为,可以预见,按照出台的办法,大部分车主的费率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上浮。 这位人士还指出,交强险的特殊性在于其强制性,消费者被强制购买的交强险应保证价格公道,费率合理。如何科学和合理地制定费率浮动范围,对于并不成熟的保险业界包括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都是一道考验智慧的课题。 公众质疑如何融入规则制定? 申曙光等业内专家认为,国内保险业刚处于初始阶段,有一个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保险监管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吸取公众质疑声中的合理成分,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规则。 业内专业人士和不少车主认为,作为强制性保险,交强险应让更多的公众参与讨论,监管方应该将交强险费率等制定过程及实施情况公开化、透明化,如可考虑召开听证会或者聘请第三方独立中介人参与决策等方式,从而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掏钱、实实在在受益。(陈冀) □本报记者 尚晓阳 北京报道 昨日是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保监会邀请车险方面知名专家以及消协、律协代表人士齐聚一堂,讨论费率浮动草案的可行性。 专家们对浮动费率机制并无异议,关注焦点集中在非主观违规不该挂钩浮动,以及费率浮动比例如何才能更科学合理等问题上面。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将本着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采纳各方意见。 要不要“双挂钩”? 专家普遍表示,在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机制中,对于投保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具体分析。 首都经贸大学的庹国柱表示,对于严重的交通违法,比如酒后、醉酒驾车、闯红灯等,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可以通过保险费惩罚。但是,对于大量的一般交通违法,比如违规停车,与保险费率的厘定并无直接关系。 据统计,2006年前10个月,北京市始终遵守交通法规的车辆占比仅0.4%,按照草案,有99.6%的驾车人不可能享受到保费奖励。尤其是很多人是非主观性的犯规,例如交通标志不恰当不明显、新划定的禁行禁停道路或区域还不为公众熟悉造成的犯规,都没有可控性。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教授孟生旺表示,由于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高度相关的,因此草案存在重复奖励或重复惩罚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教授张洪涛则认为,交通事故起源于违规行为,往往是多次违法导致了事故。她建议,浮动应该要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 浮动比例还需细化 对于公众最关心的浮动比例,专家们挑出了不少有待商榷之处。 社科院法学所的邹海林认为,草案中的上浮标准只有几档,而实际情况很复杂,哪些行为哪些因素该上浮多少,需要好好计算。 孟生旺认为,在计算费率下浮时,需要追溯过去三年无事故、无安全违法的驾驶经验,而在计算费率上浮时,仅考虑过去一年的事故或安全违法经验,既不公平,也欠妥当。合理的做法应是无论上浮费率还是下浮费率,都追溯过去三至五年的交通事故经验和安全违法记录。 此外,草案规定,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一年内发生了1-4次一般性的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不上浮,但是一旦发生了五次及以上一般性的交通违法行为,费率就要上浮30%,这种浮动明显偏高,因为仅仅多了一次交通违法,费率就要相差30%,恐怕缺乏实际数据的支持。 是不是越界处罚? 虽然保监会一再强调费率浮动并非行政处罚,但仍有声音质疑,浮动机制是否涉嫌双重执法。 律师协会代表赵小鲁认为,暂行办法马上实施还不成熟,其中一个因素就是与“一事不两罚”原则有冲突。 庹国柱也表示,行政执法管理都有各自的边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道理讲是交通执法管理范围的事,而保险管理只应当管理与保险密切相关的活动,特别是与保险费率厘定相关性高的肇事事故和严重的交通安全违法活动。“对一般性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果用保险管理手段来管理,加大对其惩罚力度,显然越过业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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