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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交强险费率浮动意见集中五方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 15:21 华夏时报

  昨日,保监会召开“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从6月15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公布以来,中国保监会一共收到488份反馈意见。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是否成熟、费率是否应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费率上下浮动比例是否公平、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是否科学5个方面。保监会称将充分听取和采纳社会各界对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意见。

  1、对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问题。

  部分意见表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依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应待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的时机制定费率浮动办法。也有意见提出,交强险施行刚刚一年,诸多方面还不成熟,费率浮动办法不宜过早推出。

  2、对于交强险是否与交通违章挂钩的问题。

  意见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挂钩不合理,闯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上浮10%的规定太苛刻。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不合理,尤其是类似于闯红灯常见的交通违章现象也纳入浮动范围不妥。费率挂钩浮动的标准还应该在《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让更多的人得到费率下浮的机会。同时,让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大的代价。特别是对严重超速、超载的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3、对于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权的问题。

  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不应行使行政处罚权,费率上浮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部分意见认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挂钩变相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商业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4、对于费率上下浮动比例的问题。

  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意见认为,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办法向下浮动的比例较小,而向上浮动的比例相对大得多,浮动幅度明显不对等,有失公平。此外,下浮条件过于苛刻,对于新司机来说享受优惠太难,而更多面临变相的涨价。

  5、对于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问题。

  有人建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制定,应该遵循法治、科学、公平的原则。法治原则就是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科学原则就是费率及浮动幅度的确定要以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科学依据。公平原则就是要兼顾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正确对待社会的呼声,提高这方面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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