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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预警偿付能力 分类监管或年内成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6日 21:52 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赵萍

  最后达标期限:本月末

  6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偿付能力已经不达标或可能出现不达标的财产保险公司,迅速采取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措施,尽快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提高经营效益。

  对那些"目前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如果近期不能通过增资扩股工作使偿付能力达标,务必通过采取加大分保的措施,于2007年2季度末使偿付能力达标。"

  否则,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公司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甚至可以责令该公司拍卖

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最为严重的则是保监会接管该保险公司。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财产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本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业务的快速增长,个别产险公司出现了阶段性的偿付能力不达标的情况,对公司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为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通知>要求各产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并结合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状况开展各项保险经营活动。

  一家财险公司的财务部人士告诉记者,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运营管理的一项多元函数,不仅依赖于准备金的提取、产品的定价、再保险的分保安排,同时与投资、税收、监管等一系列参数都有关系,因此是一项必须持续关注并进行系统化管理的指标。

  "从理论上讲,如果没有巨灾发生,在保险公司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提足准备金,并自留与其自有资产相当的承保风险后,通常可以维持正常的偿付能力。"上述人士说道:"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进一步激烈,上述关键参数在业务压力之下,被缩了水,所以造成了偿付能力预警的现象。"

  基于上述现象的发生,<通知>还要求各产险公司要采取实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及早制定方案,确保每季末公司偿付能力达标。

  如严格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计提各项准备金,确保各项准备金科学、合理、充足;严格按照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制并按时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及时预测偿付能力状况等。

  对于那些偿付能力已经不达标或可能出现不达标的公司,<通知>要求其应迅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

  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积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大分保力度;停止设立分支机构,并加强对现有机构的管理;合理控制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另外,一些产险公司超常规的发展也势必给偿付能力带来压力,因此,近年来,业务增长迅速的几家公司或面临增资压力,或积极实施增资计划。

  今年5月底,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获批准。公告显示,太平洋财险的注册资本将从原有的24.52亿增加到26.88亿,增加了2.36亿元人民币。

  而安邦财险公司更在开业后不长的时间里,即完成了两次增资,使其注册资本从最初的5亿元,迅速增至37.9亿元,资本金规模仅次于人保财险,位居国内产险公司第二位。

  此外,有消息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都邦财产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亦都在积极争取增加资本金。

  分类监管创新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正在酝酿的分类监管制度中,偿付能力是其中最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顺利的话,今年年内有望成行。" 一位接近保监会人士透露,实施分类监管将按照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这些指标除了偿付能力外,还包括:股权结构、资本金情况、运营状况、董事及高管的任职情况、分公司的业务运营及高管情况等等若干项。

  他续称,届时,各家保险公司可能被分成"重点关注类、一般关注类、鼓励发展类"等几类甚至更多,根据不同分类水平,保监会有权对限制或鼓励其分支机构的开设,或其他业务的开展。

  2006年末,保监会曾向部分省市保监局下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被视为对兼业代理机构实施新的"分类监管"方式的一次试行。

  上述<试行办法>将所有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成A、B、C三类,由高到低,在申报程序、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代理关系数量和缴纳保证金等方面分别制定分类监管政策,其中A类条件最高,监管政策最宽松,C类则条件最低,监管最严格。

  实际上,保监会此前已经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进行创新。

  今年1月,保监会公布对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的修订。新规则中,与实际偿付能力息息相关的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分类估值,在某种程度上,引入了"打折"概念。

  以银行存款为例, "存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存放在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此外,在权益类投资方面,保险公司持有的

证券投资基金和未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
股票
的认可价值,均被规定为账面价值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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