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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快速处理试点见成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05:2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尚晓阳 北京报道

  保监会消息,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上海等试点省市探索了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取得初步成效。

  所谓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是指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早自2005年4月以来,保监会就在上海、安徽、山东等省市积极开展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今年4月,保监会出台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该指导意见完善快速处理机制,并积极扩大试点范围。

  成立于2004年9月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保险业建立最早的调解机构。截至2006年末,共受理各类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申请73件,其中49件进入调解程序,调解成功41件。调解委员会建立“事先过滤机制”,对调解申请进行预审,建议部分申请人在调解前与保险公司再次进行协商。据统计,调解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通过事先过滤机制解决保险合同争议30余件。

  甘肃兰州仲裁委员会保险分会截至2006年末,共办理各类保险仲裁52件。该组织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争议条款格式,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奠定了基础。

  山东已在13个地市推开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截至2006年末,共受理各类投诉143件,进入调解程序并调解成功14件。当地保险协会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义务,更多地约束了保险公司的权利。

  安徽省首先在人身保险业试行合同纠纷裁决机制,并将小额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列为重点。到目前共通过裁决机制化解保险合同纠纷98起,裁决8起,向客户支付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累计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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