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保险创新产品拟贴克隆防护膜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 03:23 第一财经日报
有望改变保险新品投放市场即遭复制并受非理性降价打压的局面 陈天翔 一家保险公司刚推出一款创新产品,在市面上很快就会出现一批类似的产品,创新利益无保障成为抑制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热情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一财经日报》日前了解到,为改变这一现状,保监会已起草一份旨在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创新保护工作的文件,并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在本报获得的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表示,保险监管机构认定和发布的新产品,其规定的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率应作为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保障范围和基础保险费率。各保险公司开发的与新产品保障功能类似的保险,应统一使用该基础保障范围和基础保险费率,也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扩展保险保障范围并同时合理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或降低费率,也不得以增加特约条款等方式变相降低费率或采取其他规避管理的方式。 征求意见稿表示,新产品公布日期前已经保监会或保监局备案的同质产品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保险公司应在新产品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停止使用该产品,并根据上述通知有关要求对该产品进行修改,并重新上报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保监会在起草说明中称,近年来财产保险公司陆续开发推出了一些新产品,但很容易被其他公司复制,反过来又通过非理性方式打压创新产品,这种状况加剧了不规范竞争行为。保监会因此认为,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实施新产品创新保护是财产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上世纪90年代,我国曾经尝试过“保护产品经营独占权”、“保护产品文字版面”等方法。保监会相关部门在上述起草说明中表示,这些方法在当今均不可取,前者助长垄断、限制公平竞争、有损消费者利益而不具有合法合理性,后者是因为保险公司极易通过修改文字表述或修改费率进行规避而不具有有效性。 因此,保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认为,加强新产品创新保护应当从保护创新公司获得创新利益入手,通过限制其他公司在申报与新产品保障功能类似产品时任意降低费率的行为,实现对新产品创新利益的保护,彻底改变一家公司承担创新成本,整个市场分享创新收益的不公平局面。 在保监会的构想中,新产品创新保护机制将实行全国和地方两级管理体系,适用于全国的新产品由保监会财险部认定和管理;适用于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新产品,由所在地保监会认定和管理。 这一举措显然有利于那些具有相当实力的产品研发团队和高市场敏感度的保险公司的,但一批创新能力比较差的公司可能将直接面对挑战。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