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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强险7月开始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上海交强险7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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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俊峰

  自7月1日起,上海将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上海地区将继续使用目前的费率浮动制度,依托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实行“奖优罚
劣”的费率浮动机制。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投保。在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内,新的商业三责险暂不实行费率浮动,但保单信息要录入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2006年10月1日起统一实行费率水平与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方案。

  对于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保险责任为4万元的强制三责险保单和包含4万元强制三责险责任的各类机动车辆第三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强制三责险在保单保险责任期内有效,并按照保单责任自然终了的原则,原保单按照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限届满。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强制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2006年7月1日起订立或者生效的交强险合同,应当执行强制保险制度。但对于在7月1日前购买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之后(含2006年7月1日)的保额为4万元的强制三责险保单和包含4万元强制三责险责任的各类机动车辆第三责任保险,投保人应尽快与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在2006年10月1日之前完成相应的保单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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