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强险7月开始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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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黄俊峰 自7月1日起,上海将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上海地区将继续使用目前的费率浮动制度,依托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实行“奖优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投保。在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内,新的商业三责险暂不实行费率浮动,但保单信息要录入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2006年10月1日起统一实行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方案。 对于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保险责任为4万元的强制三责险保单和包含4万元强制三责险责任的各类机动车辆第三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强制三责险在保单保险责任期内有效,并按照保单责任自然终了的原则,原保单按照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限届满。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强制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2006年7月1日起订立或者生效的交强险合同,应当执行强制保险制度。但对于在7月1日前购买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之后(含2006年7月1日)的保额为4万元的强制三责险保单和包含4万元强制三责险责任的各类机动车辆第三责任保险,投保人应尽快与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在2006年10月1日之前完成相应的保单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