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购汇限制再放宽 国寿泰康QDII获批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9:16 新京报 | |||||||||||
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购汇限制;国寿10亿美元境外投资额度获批
中国人寿和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均获得了购汇5亿美元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产品的额度。本报记者康亚风摄
本报讯(记者 张嵩浩)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从昨日起放宽了境内保险公司关于保险业务的购汇限制。 外管局网站公布的通知称,经核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可以选择以人民币或外汇收取保费,但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在进行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可凭有关保险合同、赔款计算书到外汇指定银行,选择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 此外,通知还取消了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购汇限制。经国家外管局及其分局核准从事外汇再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时,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持分保合同、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手续。 通知表示,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外币与外币间的兑换,调整其外汇资金币种。 ■相关链接 中国人寿泰康QDII获批 记者昨天从外管局获得的信息,外管局批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购汇5亿美元投资符合规定的境外证券市场产品,同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获批使用自有外汇5亿美元进行境外投资。泰康人寿已经完成换汇,具备境外投资资格。中国人寿和泰康成为首批可以用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试点保险公司。(张嵩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