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我国银保合作下一步如何深入发展?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近日表示,保监会将与银监会共同研究、适时联合出台规范现有银行保险业务的有关制度,重点解决手续费支付方式不规范、销售误导等问题。
袁力是在保监会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作此表态的。
2004年、2005年,我国银保业务发展明显放缓并一度陷于停滞。监管部门已认识到银保渠道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高度重视,认为目前是银保业务规范和转型、整体制度重新安排设计的最佳时机。
2006年我国金融业即将全面开放,国内银行业改革正在大步推进,银行和保险公司都不再满足于表面的合作,双方在保险代理、资金结算、资产托管、预约分保、发卡业务及客户资源共享等领域的多层次合作模式已经凸显,更有银保混业的萌动。目前,四大国有银行、交通银行等都提出了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意向,其中交行已向保监会提出了正式申请。从长远来看,银保在资本层面形成联结是深化我国银行保险内涵的必然趋势。
目前,混业经营还存在法律障碍,银行与保险相互进入问题尚处于研究阶段。“待法律问题解决后,银保深层合作将有进展!”袁力说。
右图:近两年,银保业务发展明显放缓并一度陷于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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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起步于1995-1996年间,短短几年银行保险得到迅速发展,成为与个险、团险并驾齐驱的“三大渠道”之一。但由于当前银保合作还处于浅层次,其高速增长蕴藏了一些弊端和风险。
1、手续费无序竞争。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仅处在协议代理阶段,远未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目前合作模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双方更多地在代理手续费上进行博弈。现行的高手续费造成了保险为银行“打工”的事实。
2、存在销售误导和信誉风险。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产品以分红型、万能型为主,分别约占79%和19%。银行代办人员对红利的过多宣传,容易误导投保人,也偏离了保险产品的本意。投保人在潜意识中将银行保险产品与银行信誉联系在一起,如果出现问题(比如大面积退保),不仅会危及保险公司,还会损害银行的形象。
3、银保产品结构单一。现有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是一些适合柜台销售的意外险产品和低保障、侧重储蓄和投资的寿险产品,但很缺乏与银行业务密切结合的产品。如国外比较常见的信用卡透支保险、个人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银保亟待在具体业务领域加强合作与创新。
4、存在法律监管真空。由于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监管,而代理保险涉及到了混业经营的范畴,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代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现行法律难以做到有效约束。如《商业银行法》仅对代理保险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没有针对性的具体管理规定。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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